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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終結外逃貪官“神仙日子”

發佈時間:2011年09月05日 08: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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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這是在8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專門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這一程序的設置意味著,即使貪官外逃或者死亡,不能到庭受審,其腐敗所得仍有可能被沒收。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表示,該程序的設立是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漏洞的彌補,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以及反腐敗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也彰顯了國家打擊腐敗犯罪的堅定決心。

  追逃追贓成反腐主要任務

  2003年4月,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外逃。據溫州市紀委2004年的通報,楊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額達2.5億元。

  2005年年初,時任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因東北高速失款案攜鉅款外逃。媒體稱,此案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

  ……

  “腐敗分子轉移贓款外逃現象增多,已成一個事實。”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樂平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坦言,為了逃避法律懲罰,一些貪污賄賂犯罪分子將贓款轉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準備,在作案後或事發前潛逃境外,企圖利用某些國家與我國政治法律方面存在的差異逃避追訴。

  “特別是隨著國際經濟往來增多,一些貪官通過貿易項目轉移資産,更隱蔽更難監控。”李樂平介紹,他們發現貪官外逃、轉移資産的作案手法日趨複雜。特別是賄賂犯罪,基本上是一對一進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的抗審能力增強,翻供反證的現象增多,同時出現了諸如以低賣高買、合作投資、委託理財、挂名領取薪酬等名義和形式掩蓋犯罪、鑽法律空子的新型犯罪形式。

  李樂平把貪官資産轉移海外歸結為以下幾種方式:借商人之手直接轉移出境、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出境、通過涉外公司在海外隱秘“截流”、在海外虛假投資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陳連福在不久前召開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三次會議上也表示,當前,腐敗分子外逃成為跨國洗錢的主要上遊犯罪。

  正因為如此,追逃與追贓成為查辦跨國境腐敗的兩項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