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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首起證券市場洗錢案宣判 主犯獲刑7年(圖)

發佈時間:2011年08月03日 15: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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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寧 攝

  在羈押近3年後,“股市黑嘴”汪建中今天領到了自己的一審刑事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余元。這是我國證券界首例“黑嘴”入刑的案例,法律人士認為,此案對規範股票諮詢服務行業具有標桿意義。

  55次操縱凈掙1.25億

  上午10時30分,43歲的汪建中被帶上法庭,他表情平靜,與去年10月開庭時相比,他顯得消瘦了一些。

  法院審理查明,汪建中在擔任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期間,在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間,採取先買入“工商銀行”、“中國聯通”等38隻股票,後利用首放公司名義通過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媒介對外推薦其先期買入的股票,並在股票交易時搶先賣出相關股票,人為影響上述股票的交易價格,獲取個人非法利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在首放公司推薦股票的內容發佈後,相關38隻股票交易量在整體上出現了較為明顯的上漲:個股開盤價、當日均價明顯提高;集合競價成交量、開盤後1小時成交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大幅增長;當日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賬戶明顯增多;新增買入賬戶成倍增加。汪建中採取上述方式操縱證券市場55次,累計買入成交額人民幣52.6億余元,累計賣出成交額人民幣53.8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1.25億余元歸個人所有。

  汪建中于2008年11月8日被抓獲歸案,違法所得已于案發後被追繳。

  寄特快專遞未被認定自首

  此案庭審中,辯方提出汪建中個人通過短線交易模式買賣證券的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汪建中犯罪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究,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形屬於情節嚴重。汪建中通過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非法獲利數額高達1.25億余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汪建中在自己先行買入某只股票後,利用公司在證券市場的影響力,以公司名義在各種媒介上對外推薦其先期購入的該只股票,人為影響該只股票的交易價格,並於上述信息公開後馬上賣出相關股票的行為,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且其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仍然無視國家法律,實施了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因此,其實施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主觀故意明確,侵犯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破壞了證券交易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人為地影響證券價格,使該證券價格不能真實反映市場的供求關係,從而對廣大投資者産生誤導,致使盲目跟進,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汪建中在被抓前,于2008年10月13日,用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寄送了關於自首的信函。汪建中在函中寫明住址電話,表示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他犯罪,他會立即前往公安機關接受審問,並如實回答問題。庭審中,辯護人欲以證明汪建中具有自首情節。對此法院認為,構成自首應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汪建中雖然給公安機關郵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審理中,否認有意操縱,未能如實供述,故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法院認為,汪建中為獲取不正當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侵害了國家對證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法院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汪建中有期徒刑7年,罰金人民幣1.25億余元,其中汪建中已被證監會申請強制執行並上繳國庫的罰款5462萬元予以折抵。目前,汪建中的黑嘴行為已讓他上繳了1.8億余元罰金,加上此次刑事罰金,他還有7000多萬元罰金未繳納。

  “判決太重無法接受”

  宣判後,汪建中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判決太重,無法接受,是否上訴還要和辯護律師商量。“我就是想佔點兒小便宜,沒想到自己觸犯了刑法。”汪建中悔恨地説,他的行為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的打擊。有記者讓他對股民保護自身權益給些建議,汪建中苦笑了一聲説:“我實在沒這個心情。”他同時表示,對於中小股民的損失表示遺憾。

  汪建中的辯護律師高子程稱將上訴,並重申了他的無罪辯護意見:本案事實是首放公司先推薦股票,汪建中利用本公司未公開信息購買股票,不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控方沒能舉證證明汪建中先買股票在先公司推薦在後。

  而法院在判決中指出,作為首放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公司對外發佈的《掘金報告》中有關推薦股票的內容,是汪建中個人提出並決定,其行為完全是其個人意志的體現。其雖然是以首放公司的名義,並利用首放公司的資質及網絡平臺,對外發佈股評分析報告,向公眾推薦股票,但股評分析報告中有關推薦股票的內容,是由汪建中個人提出和決定的。汪建中買賣證券使用的是其控制的個人股票賬戶、資金賬戶及其自有資金,最終所獲取的非法利益也由汪建中個人所佔有。因此,本案所指控的事實及汪建中交易的行為是汪建中的個人行為。

責任編輯:侯永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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