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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既能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又能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其作用與效果不應被忽視
最近,投資者起訴黃光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受到市場廣泛關注。股民李某曾于2007年6月間買賣過中關村股票,並出現虧損。李某認為其損失與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因果關係,因而提起訴訟。雖然這起案件的起訴標的僅100余元,只具有象徵性,但作為迄今為止國內首例內幕交易賠償案,其意義不同尋常。有專家認為,凡在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間持有過中關村股票並存在虧損的投資者,均可對黃光裕的內幕交易行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涉及股東人數可能達10萬餘人。
無獨有偶,另一起關注度頗高的股市民事賠償案也于近日開庭。曾被罰款超億元的股市“黑嘴”汪建中,成為國內因市場操縱被提起民事賠償的第一個被告人。原告投資者認為,2007年至2008年間因誤信汪發佈的證券投資諮詢報告,買入相關股票造成虧損額共計10萬餘元。
內幕交易與市場操縱,是證券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毒瘤”,對其打擊和治理,也是一個國際性難題。近年來,監管部門在打擊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方面,力度逐年加大。然而,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規行為依然層出不窮,究其原因,相關制度的不健全是重要一點。股市裏的各種違法行為,不管形式怎麼變,其本質都是違法者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賺其他投資者的“便宜”。因此,在打擊內幕交易等違規行為方面,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機制,既能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又能對違法者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其作用與效果不應被忽視。
因違規違法行為給別人帶來損失,“賠錢”似乎是天經地義。但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長期以來民事賠償卻是困難重重。投資者想要拿到屬於自己的賠償,可能要“過五關、斬六將”。內幕交易與操縱市場行為的認定關、受理立案關、審理關、判決關、執行關……每一關都要耗費巨大精力,搭進去大量時間。就算官司打贏了,最後也未必能拿得到錢。以此次汪建中案為例,此前有關部門已經對其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達2.5億元,有投資者因而擔心:“哪還有錢賠給我們啊!”正是這重重困難,讓普通投資者對於民事索賠望而卻步,對於自己幾千幾萬元的損失只能自認倒楣。
股市裏的違法案件往往涉及成千上萬投資者,建立起適合我國股市特點的民事賠償制度,也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因此,我們不能指望一蹴而就,很快建立一套完整而成熟的制度。但是,如果在立法和執法的過程中,更多地考慮普通投資者的利益和難處,很多“難題”並非不可以化解。比如,成熟證券市場中採用的集體訴訟制度、舉證倒置制度等做法,可以減少普通投資者的訴訟難度,我們完全可以引為借鑒。期待民事賠償機制能夠早日成為打擊市場違法違規、維護投資者利益的“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