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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利用審計和懸賞舉報追蹤"老賴"隱匿財産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0日 1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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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佈《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要求強化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産,即將被執行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三種方式相結合。同時,還增加了執行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的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作為補充。《意見》中規定,要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財産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執行聯動機制的作用,完善與金融、房地産管理、國土資源、車輛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關單位的財産查控網絡,細化協助配合措施,進一步拓寬財産調查渠道,簡化財産調查手續,提高財産調查效率。

  規避執行愈演愈烈損害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最高法出臺意見進行反制

  規避執行是目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遇到的非常令人頭痛的事情,被執行人運用各種手段規避執行的情況日益嚴重,在某些地方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規避執行行為的存在,導致執行程序無法有序進行,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開展,申請執行人的債權被延緩、縮水或根本無法實現。官司打贏後,卻仍然不能解決問題,老百姓怨聲載道,嚴重影響了司法的聲譽。為了對規避執行行為採取有效的反制措施,遏制和扭轉規避執行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最大限度地實現勝訴債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在全國法院系統開展反規避專項活動,力爭使本次活動成為今年人民法院整體工作的一個亮點。開展反規避專項活動,旨在通過制定規範性文件、落實相關司法解釋、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被執行人財産申報制度和財産調查制度的完善為著力點,以追查被執行人財産為手段,以嚴厲打擊拒執罪犯罪活動為國家強制力後盾,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改善執行環境,建立長效機制,增加規避執行行為的違法成本,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的良好氛圍,推動執行工作長遠健康發展。

  作為反規避專項活動的主要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希望能夠指導全國法院有效制裁規避執行行為,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重視,營造全社會支持人民法院治理規避執行行為的良好氛圍。

  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將成為追蹤“老賴”隱匿財産的有力手段

  被執行人難找和執行財産難尋是困擾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兩個難點,被執行人往往利用這兩方面設置障礙、規避執行。關於如何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産,《意見》強化多渠道查明被執行人財産,即將被執行人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三種方式相結合。同時,增加了執行實踐中已取得成功經驗的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作為補充。被執行人的財産報告義務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內容,《意見》強調了執行法院要嚴格落實財産報告制度,同時明確了無財産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應定期報告的原則,避免被執行人以無財産可供執行為由不進行財産報告。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産線索也是查找被執行人財産的渠道之一,對於迅速準確地查控被執行人財産、緩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都有積極的作用,《意見》吸收了實踐中取得成功經驗的做法,各地法院可以探索嘗試以財産調查令或委託調查函等賦予代理律師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財産調查權。關於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財産調查問題,《意見》明確要求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聯動機制的作用,與各有關單位進一步完善查控網絡,拓寬調查渠道,簡化調查手續,提高調查效率。

  關於審計執行和懸賞舉報,是作為上述三種調查手段的補充,這兩種方式對於制裁被執行人以轉移隱匿財産等方式規避執行效果很好。對於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啟動,《意見》明確了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啟動的原則,但審計費用和舉報獎勵資金的承擔原則不同。審計費用由申請執行人墊付、實際執行到位後由被執行人承擔,是因為發生審計的前提是被執行人既不履行義務、又有轉移隱匿處分財産的情形,造成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産的假象,被執行人有明顯過錯;而懸賞舉報獎勵資金因其性質不同則規定由申請執行人承擔。(作者:陳凱 全國律師協會宣傳委員會委員,北京中凱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責任編輯:黃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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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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