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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臺文件企業不得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7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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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出讓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

  ●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事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華西都市報訊(記者鄧宇)日前,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監察廳、省審計廳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1〕36號),凡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的相關協議、合同立即終止,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涉及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的相關文件要立即廢止。

  近年來,我省各地認真貫徹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是,近期個別地方在招商引資、所謂“土地一級開發整理”等過程中出現了一些違反規定的問題。

  《通知》指出,土地出讓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事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徵後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規範土地前期開發,堅決制止土地出讓收益分成行為。各地對已完成徵收、轉用的國有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通過市場公開招標選擇實施單位。經過前期開發的土地,依法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出讓。應加強國家審計機關對前期開發整理的審計,審計費用納入前期開發整理成本,所需經費按照《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17號)規定列支。國有土地出讓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凡政府與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的相關協議、合同立即終止。政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涉及土地出讓收益分成的相關文件立即廢止。

  同時,各級國土、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強化土地出讓收支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各項法律規章。對擅自減免、截留、擠佔、挪用、返還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違反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不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會計、政府採購等制度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令第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