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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進京抓記者案中案再審 被告稱曾遭威脅撤訴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8日 06: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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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一早,趙俊蘋到西豐縣公安局辦理了戶口遷移手續。她決定離開西豐。

  2008年曾引發輿論關注的“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的導火索,趙俊蘋涉嫌誹謗罪、偷稅罪一案日前進入再審程序。

  出獄後,趙俊蘋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她堅稱自己無罪,並要求遼寧省高院撤銷西豐縣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刑事判決書和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鐵刑二終字第15號刑事裁定書,並對自己3年多的“冤獄”作出賠償。

  遼寧省高院決定指定鐵嶺中院再審。5月16日,該案在鐵嶺中院開庭審理。

  被遺忘的主角

  2008年年初,因為報道《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時任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采寫該報道的《法制日報》下屬《法人》雜誌社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西豐縣公安局的多名民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朱文娜進行拘傳。

  該事件迅速引起輿論和社會的廣泛關注。作為公權力與媒體較量博弈的樣本,迅速演變為公共事件的“西豐事件”成為政府危機公關的反面典型,以及公器私用造成輿論監督環境惡化的案例。此後,“西豐事件”還走進了中央黨校案例教學的課堂,成為省部級後備幹部和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學習如何處理公共事件的必修課之一。

  “西豐事件”最終以西豐縣公安局撤銷對朱文娜涉嫌誹謗罪的立案和縣委書記張志國引咎辭職而告終。

  然而,在輿論漸漸平息的同時,引發該事件的女主角趙俊蘋卻被人們遺忘。彼時,正在看守所裏等待朱文娜為其討回公道的趙俊蘋,對外面世界發生的一切一無所知。

  曾經,趙俊蘋在西豐縣擁有兩家加油站和一個自選商場,在當地小有名氣。

  2006年,西豐縣委縣政府要興建東北土特産品産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由鐵嶺市某開發商具體承建。趙俊蘋擁有的沈豐加油站被列入拆遷範圍。西豐縣拆遷辦委託縣房産局房産評估事務所對沈豐加油站評估,最初的評估值為364萬元。

  “加油站地處西豐縣商業中心,此前每年的營業額就能達到近千萬元。”趙俊蘋多次找到拆遷辦協商,但終未能達成協定。

  2006年5月,沈豐加油站被強制拆除。趙俊蘋先後到多個部門反映此事。2007年2月28日,縣委書記張志國表態:不能給趙俊蘋補償;趙的兩個加油站(另一個加油站與拆遷無關)都不準開業;和縣裏對著乾沒有好下場,要用公安力量對趙俊蘋採取措施。

  2007年3月3日,西豐縣公安局稱接到舉報,反映趙俊蘋的自選商場涉嫌偷稅,對趙立案偵查。公安局搜查了趙經營的鴻鵬自選商場,又在西豐縣電視臺播發通緝令,通緝趙俊蘋。同時將趙的加油站、自選商場查封。

  激憤之下,正在瀋陽治病的趙俊蘋編了一條短信,發給了西豐縣的部分領導幹部。

  短信發出的當天,西豐縣公安局“根據縣領導指示”,以涉嫌誹謗罪將參與發短信的趙俊蘋二姐等人抓捕。

  聽到家人被抓的消息後,趙俊蘋于2007年3月15日攜帶關於縣委書記張志國涉嫌違法的舉報材料進京,打算向中紀委反映情況。3月21日,西豐警方從北京將趙俊蘋抓回西豐,沒收了全部舉報材料。

  之後,趙俊蘋的家人多次找縣裏有關部門協商,希望化解此事。縣信訪局一位負責人曾直截了當地告訴趙俊蘋的二姐:你妹被抓和拆遷補償有關,補償的問題解決了,你妹就能放出來。

  2007年10月30日,在趙俊蘋被羈押7個多月後,西豐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趙俊蘋涉嫌“偷稅、誹謗”一案。

  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載明,2007年10月8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趙俊蘋(曾用名趙俊萍)犯偷稅罪、誹謗罪,並向西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12月7日,西豐縣人民檢察院再次提起訴訟。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關於誹謗罪,判決書稱,被告人趙俊蘋為泄憤,夥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係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7萬元。

  2008年1月1日,《法人》對此案進行了報道,引發了“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輿論隨後將目光投向了記者維權和公權私用,而另一女主角趙俊蘋的命運卻鮮為人知。

  艱難的申訴

  對於判決,趙俊蘋一直希望上訴。2008年1月3日在西豐看守所會見律師時,趙就曾要求上訴。

  趙俊蘋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按理説法院判決後,案子已經移交,公安機關本來沒有辦案權限了。然而,第二天西豐縣公安局的一名副局長又來到看守所提審她,以抓人、牽連家人作為要挾,讓趙撤訴。當時,趙還沒上訴,只是口頭説説,但該副局長要求趙撤訴。

  事實上,2008年1月3日零時,趙俊蘋的姐姐趙俊華被西豐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行賄罪帶走,在檢察院被扣押了12個小時。

  “只要不再找我親人的麻煩,保障我家人的安全,我就同意撤訴。”趙俊蘋説,提審她的公安局副局長承諾,如果撤訴就可以滿足她的要求。趙同意了。2008年1月7日19時,在看守所三樓的大隊長辦公室,她簽下了撤訴狀。

  1月11日,在會見律師之前,看守所管教又把撤訴狀還給了趙俊蘋。因為她還沒有上訴,撤訴狀當然不管用。在看守所的律師會見中,趙認為自己是被脅迫的,向律師表明還要上訴,並簽下了上訴狀、授權委託書和一份絕命書。

  然而,在上訴狀被交到法院後,趙俊蘋在看守所又受到了威脅。時任西豐縣副縣長兼公安局長又來到看守所對她説:“不讓你離開西豐看守所一步。”1月17日,時任西豐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大隊長的李長江也來到看守所做趙的工作,讓其撤訴。

  趙俊蘋回憶説:“他們以全家人的安全為條件相要挾,以辦保外就醫和協調拆遷安置補償為條件讓我撤訴。我不相信。1月17日中午,李長江讓我給張志國寫一封道歉信。我在道歉信中寫道,我只是想獲得拆遷安置費,發短信純屬誤會。我認錯了。我還用李的電話跟張志國通了話。張志國要求我收回授權委託書,並保證我年前回家過節,辦保外就醫。我就同意撤訴了。”

  1月19日,趙俊蘋再一次簽下了撤訴狀,交給看守所監管人員。當天下午,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准許撤訴。同日,該裁定和先前的判決生效。

  1月25日,趙俊蘋被看守所工作人員帶到鐵嶺市醫院進行了體檢,保外就醫在望。

  回到看守所後,趙俊蘋每天在等保外就醫的消息。彼時的她沒有想到,10天后,張志國會因“進京抓記者事件”被責令引咎辭職。

  其間,趙俊蘋的姐姐趙俊華一直在上訪,到西豐縣委、政法委、縣政府、信訪辦要求申訴。據趙俊蘋回憶,公安局工作人員又到看守所,讓她做家人的工作,放棄申訴。

  “在西豐我們不敢申訴,已經超期羈押了,還不移交到監獄,天天去提審她。”趙俊華説,由於不忍心看著妹妹受罪,趙的家人決定暫時停止申述,目的是讓趙儘快到監獄服刑,暫時離開西豐。

  2008年3月27日,趙俊蘋被移交到瀋陽女子監獄,開始服刑。

  次日,趙俊華來到北京,找到之前在“西豐事件”中幫助朱文娜維權的律師周澤,委託其為趙俊蘋申訴。而在服刑期間,有人多次找到趙俊蘋做工作,讓她接受一二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簽訂協議,並放棄申訴。但趙沒有同意。

  4月16日,周澤和趙俊華向鐵嶺中院提交申訴狀。8月13日,鐵嶺中院通知進行立案復查。9月24日,鐵嶺中院正式通知趙俊華,申訴被駁回,稱“以前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原判決並無不當,申請的再審理由不符合相關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10月6日,趙俊華向遼寧省高院提交了申述狀。之後,趙俊華又多次到有關部門申訴、上訪。

  2010年7月29日,遼寧省高院作出了(2009)遼立二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認為趙俊華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指令鐵嶺中院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