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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高院再審一"冒名"死緩案 用假名服刑毒販被再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4日 1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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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高院再審一起“冒名”死緩案件 用假名服刑毒販被再次判處死緩刑期重新計算

  新華網杭州4月14日電(周志卓)已在浙江省第四監獄服刑5年的死緩毒販周長仁,不久前又一次接到了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判決書。

  為什麼同一罪犯會先後兩次被判處死緩呢?原來,周長仁在第一次被判決時冒用的是“周長勇”名字,而被真正的周長勇發現並向司法部門舉報後,浙江省高院依法做出再審決定,以原罪重新判處周長仁且其刑期從零開始重新計算,被冒名的周長勇也要回了清白。

  周長仁原是四川渠縣屏西鄉的一名農民,在曾受過一次司法處罰後就一直冒用同村自己的堂弟周長勇的名字並偽造了身份證。由於假“周長勇”在杭州等地販賣毒品被抓獲,2006年1月24日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不久浙江省高院核準了上述裁定。至此,周長仁冒用著“周長勇”的身份開始了服刑。

  “紙包不住火”。2009年5月,真正的周長勇忽然收到了一個從浙江省第四監獄退回的包裹,這才讓他發現了周長仁冒用自己的名字犯罪、被判刑的情況。於是他立即向浙江省第四監獄説明了情況。浙江省第四監獄獄偵支隊在當地公安機關和當事人的大力配合下,經過10個月的偵查,終於查清了事情的原委以及周長仁的真實身份、犯罪前科。

  浙江省高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很快啟動了內部監督程序,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刑監字第104號”再審決定,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經審理查明,周長仁冒用他人身份的事實清楚、確鑿,認定罪犯“周長勇”實為“周長仁”。2011年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再審判決,決定撤銷以“被告人周長勇”為犯罪主體的定罪和量刑以及後來的相關減刑裁定,判決被告人周長仁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審判結束了,被冒名的周長勇獲得了清白,而周長仁卻“聰明反被聰明誤”,不僅幾年的監獄“白蹲了”,而且要從零開始重新計算其服刑期,真是“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