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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暴力犯罪適用限制減刑案宣判 安撫被害人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20: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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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上海5月4日電(李爍 敖穎婕)殺死乘客後拋屍滅跡的出租車司機蔣某,4日站在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自5月1日施行之後,上海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蔣某是一名出租車駕駛員。去年8月底,欲赴外埠出差趕往長途汽車站的趙小姐搭乘蔣某駕駛的出租車。上車後,趙小姐與蔣某因行駛線路等事由發生矛盾。一怒之下,蔣某操起車內備用的螺絲刀對趙頭部戳刺,並致趙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而死亡。當晚,蔣某駕車至本市金山區朱涇鎮金張公路附近將被害人遺體拋入河中,並將作案工具螺絲刀及趙隨身攜帶的物品陸續丟棄。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的行為依法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蔣某作為出租車駕駛員,理應提供服務,但其在搭載被害人過程中,因行駛線路等事由與被害人發生矛盾,即採用螺絲刀戳刺、扼頸等手段決意將被害人殺害並拋屍,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鋻於蔣某並非預謀作案,到案後對殺人、拋屍的罪行供認不諱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上海一中院副院長黃祥青介紹説,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死緩罪犯的最低執行刑期,但新增的限制減刑制度延長了因部分犯罪被判處死緩兩年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減少死刑適用的替代措施,有利於安撫被害人,增加社會公眾的接受度和安全感,為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據了解,根據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係新出臺的措施,旨在嚴懲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