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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限制減刑案件 出租車司機殺乘客被判死緩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04日 1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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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上海5月4日電 (記者 陳靜)殺死乘客後拋屍滅跡的出租車司機蔣某,今天站在上海一中院法庭的被告席上接受宣判。法庭宣告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據知,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

  出租車駕駛員蔣某去年8月底搭載欲趕往長途汽車站的趙小姐。上車後,趙小姐與蔣某因行駛線路等事由發生矛盾。一怒之下,蔣某操起車內備用的螺絲刀對趙頭部戳刺十餘下,還用手扼趙頸部,致趙機械性窒息合併顱腦損傷而死亡。

  當晚,蔣某駕車至申城金山區朱涇鎮金張公路附近將被害人屍體拋入河中,並將作案工具螺絲刀及趙隨身攜帶的物品陸續丟棄。

  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的行為依法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蔣某作為出租車駕駛員,理應提供服務,但其在搭載被害人過程中,因行駛線路等事由與被害人發生矛盾,即採用螺絲刀戳刺、扼頸等手段決意將被害人殺害並拋屍,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鋻於蔣某並非預謀作案,到案後對殺人、拋屍的罪行供認不諱,以及本案的起因等實際情況,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根據其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是指對累犯以及實施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限制其二年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刑之後的實際執行刑期,其中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不得少於二十五年,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上海一中院副院長黃祥青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限制減刑係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設置的措施,旨在嚴懲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黃祥青表示,限制減刑制度延長因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造成為減少死刑適用的替代措施,能夠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底司法貫徹奠定良好的基礎,增加社會公眾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於安撫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