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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錯誤批捕兩度申請國家賠償獲回執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1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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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東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羅建新被廣州市檢察院錯誤批捕,背負了8年“詐騙”惡名,因而申請2191萬元國家賠償(本報3月23日、25日兩次報道)。根據最新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申請在7日內應該獲得受理,然而時隔20多天,經媒體報道後其申請遲遲未獲受理。4月6日,羅建新再次前往廣州市檢察院遞交申請書,終於得到一紙接收回執。

  2003年,在相關民事判決已經生效的情況下,由於公司破産前的債務糾紛,羅建新被廣州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批捕。在看守所蹲了57天后,羅建新的女兒湊了2120萬元,將羅建新取保候審。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為一年。直到4年後的2007年,廣州市檢察院將此案提起公訴,廣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判決羅建新無罪,廣州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再審後駁回抗訴,維持無罪判決。羅建新拿到終審判決時,8年光陰已過。

  今年3月4日下午,羅建新去到廣州市檢察院提交申請,但沒有成功。3月8日,羅建新將申請材料通過廣東省檢察院機要通道轉交給廣州市檢察院。至3月25日本報第二次報道時,廣東省檢察院表示3月9日已將羅建新的申請材料轉交廣州市檢察院,但後者稱“羅建新尚未依照法定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3月底,羅建新接到廣州市檢察院兩個電話“電話裏面對方不肯説自己姓名和職務,就跟錄音電話一樣,只是宣讀法律規定,於是我決定再去一趟廣州市檢院”,羅建新説。

  4月6日下午2時半,羅建新和律師來到廣州市檢察院,等了一個多小時後,有人來詢問他的情況。羅建新説明來意後,對方卻一再要求羅建新從北京請來的律師也出示身份證。直到當晚8時許,該院“控告賠償科”的關建華科長終表示接受羅建新的申請,在接受回執上蓋了章。羅建新説,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自己的冤案不但要昭雪,而且應當深入調查,看看為何會發生如此離奇的錯案,責任人究竟是誰。“不是人們不肯原諒辦錯案,但辦錯了案子要敢於承認和主動糾錯,否則,國家的信譽何在?”

  昨日,本報致電廣州市檢察院,詢問該案的受理情況,該院宣傳負責人沒有正面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