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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豪蒙冤七年終判無罪 索2200萬元國家賠償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3日 04: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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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年前被關押57天終被判無罪

  本報訊 (記者林霞虹)原東莞市政協委員、香港商人羅建新被控合同詐騙罪,在女兒繳納了2120萬元“贓款”後,被逮捕關押了57天的羅建新取保候審。此後的七八年裏,該案歷經一審、抗訴、二審,去年底,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駁回抗訴。

  近日,羅建新申請“國家賠償”,4項總額逾1991萬元。

  做生意欠巨債被訴

  1986年,香港中昌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昌公司)註冊成立,香港居民羅建新擔任股東、董事。1992年,羅建新回東莞創業,曾擔任過東莞市第九屆政協委員、東莞市商會會長。

  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中昌公司從中國電子進出口華南公司(以下簡稱華南公司)購入價值約195萬美元的貨物,支付了81萬多美元後,中昌公司一直未支付餘款。

  此外,中昌公司還于1992年6月至1994年12月間,向廣州機械設備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購入814萬多美元的貨物和179萬多港元的貨物,但支票無法兌現。

  華南公司和機械公司向廣東省公安廳和廣州市公安局報案,稱被中昌公司開出158張空頭支票詐騙。2003年4月7日,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批准逮捕羅建新。

  2003年5月9日,羅建新的女兒向廣州市第三看守所繳納了2000萬元人民幣“贓款”。6月1日,羅建新取保候審。同年7月4日,他的女兒再向廣州市第三看守所繳納120萬元人民幣。

  2007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羅建新涉嫌合同詐騙罪。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為,中昌公司改名為田健實業有限公司,羅建新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公司破産,並申報了華南公司、機械公司為債權人。廣州市中院認為,羅建新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判決羅建新無罪。

  2008年9月19日,廣州市檢察院提請抗訴,認為中昌公司及羅建新明知無履行合同的能力,通過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實施了騙取被害單位財物的行為,同時,羅建新和中昌公司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誠意,逃避返還貨款,具有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故意。

  廣東省檢察院支持刑事抗訴意見。

  該案隨後在廣東省高院進行了二審。去年12月17日,廣東省高院作出終審刑事裁定書,裁定羅建新犯合同詐騙罪不能成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賠償義務機關是市檢察院

  日前,羅建新向廣州市檢察院遞交了刑事賠償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指向廣州市檢察院,在申請書中,他一共提出了四項賠償請求,總額超過1991萬元。

  一是支付被逮捕57天(2003年4月7日至6月1日)賠償金。二是賠償違法扣押的2120萬元的利息損失。三是賠償財産損失。羅建新説,當初交的2120萬元中,今年1月25日,廣州市公安局預審監管支隊發還了1070萬元,但還有1050萬元沒有發還。最後一項羅建新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