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民間融資方式漸成職業化 女性集資詐騙突起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2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 女性參與金融領域犯罪率走高

  ● 非法集資案警示作用僅限當地

  ● 融資合法性標準比較模糊

  “從法律與經濟的互動關係分析,刑事判決對民事救濟所造成的影響,從某種程度上是法律在發揮著信號功能,對於其後的經濟行為起到威懾作用。”

  備受關注的浙江億萬富姐吳英案二審開庭後,香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鬱光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作出以上分析。

  在浙江省,吳英案絕不是個例,麗水的“小姑娘”杜益敏、紹興諸暨的趙婷芝、台州路橋的王菊鳳、溫州樂清的陳美蘭、高秋荷、鄭存芬、陳少雅……

  “對於這個轟動一時的‘小姑娘’,我是再熟悉不過了。”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自從杜益敏案發後,他就有種民間融資急需法律導航的感覺,否則僭越法律紅線的事件會屢屢發生。

  為此,李有星帶領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的14名碩士研究生成立了民間融資研究課題組,對浙江民間融資問題進行調研,並撰寫了《浙江省民間融資研究報告》。

  浙江省的民間融資為何頻頻僭越法律紅線?吳英案考問出浙江省金融市場所面臨怎樣的困境僵局?政府部門與現行的法律又該如何應對作為?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對民間融資研究課題組的調查者們進行了採訪。

  大案判決影響限于當地

  根據民間融資研究課題組的調查統計,從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間,在吳英案的發案地——浙江省金華市,非法集資案件的收案數發生了較大變化:2008年,金華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為7件、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為1件;2009年,這兩類案件的收案數達到頂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為34件、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為5件;此後,此類案件收案數急轉直下,2011年1月至2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數為1件、集資詐騙罪的案件數為0。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兩類案件從高轉低的時間段,正是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的一審判決作出之後,即2009年12月。

  據課題調研成果顯示,近年來,金華民間融資主要通過典當行、寄售行、擔保公司、房屋仲介公司等企業單位以借貸等形式進行。呈現的特點是:隱秘性和分散性強,游離于監控體系之外;參與主體多元化,從親戚朋友擴展到私營企業業主、城鄉居民、公務人員等各階層。但“吳英案”、“金烏集團事件”等民間非法融資案件被查處後,給參與集資者進行了深刻教育,公眾參與民間融資活動的風險意識得到加強。

  與金華的情形相似,2010年,麗水因杜益敏案、台州因王菊鳳案、紹興因趙婷芝等案,非法集資案件與同期其他地市相比明顯減少。而與此同時,在未發生轟動效應案件的寧波、杭州等地,非法集資案件不降反升,一路走高。2010年,杭州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47件,涉案金額達16萬餘元;而寧波處理了49件,金額達61萬元。

  “這些被判刑的刑事大案的影響及震懾作用更多的是限于當地,一個寧波人不會因為金華人被判刑就不再參與集資活動,頂多是讓自己小心點,注意風險防範。”寧波市一名長期參與借貸融資的股民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女性集資詐騙突起

  隨著女性集資詐騙罪標簽式人物的産生,各地不同版本的“吳英”相繼在浙江演繹起了商戰傳奇,“拆東補西”的招數開出了“滿地銀花”。僅在溫州樂清,媒體曝光由女性集資詐騙、數額過億元的案件就有4起。

  在全國,2010年內蒙古富姐石小紅非法吸儲7.4億元,2011年曝出原哈爾濱英霞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焦英霞集資詐騙,與14人累計集資達22億元,成為女性集資詐騙的典型。

  女性在金融領域的犯罪發案率緣何走高?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的負責人介紹,很多起初懷著創業夢想的女性從沒想到有一天會走上集資詐騙的道路,但她們確實處於一種非理性狀態。

  “當然,這絕非歧視女性的意思,而是集資詐騙的通病。”這名負責人説,一方面,女性對於投資房産、炒期貨等存有不切實際的高額回報心理;另一方面,女性對於局勢的掌控抱有幻想,總覺得只要這樣拆東補西就一定能夠把借款還上,把事業做大。

  合法融資落入非法陷阱

  據課題組成員介紹,吳英案由正常的商業融資行為蛻變、演化,也許僅在於跨過了關鍵的一步,即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

  據了解,2008年,銀監會和央行聯合發佈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業務,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為民間融資尋找到了“合法”的突破口。

  2010年5月7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更明確指出:“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産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進一步奠定了民間融資的合法地位。

  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於“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規定,為民間融資提升了空間。

  “但也有一種情況隨之出現:民間融資方式漸成職業化,大量的擔保公司、諮詢公司、調劑行等機構和人員充當金融掮客,以基金會、私募等名義的融資,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交織一起,難辨是非。”李有星説,要避免合法融資落入非法集資的陷阱之中,就必須明晰其界限,目前還存在一些法律尚不明確的灰色地帶,兩者只有一步之遙,故需要更明確的立法。

  李有星進一步分析説,將客觀存在的民間資金供方與需方的融資行為,在公開、規範的民間融資服務平臺上運行。民間融資服務平臺在政府部門監管下運行,實現多功能服務,使民間融資的核心要素得到備案,通過備案行為確認,可以有效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行為,預防和減少非法集資。同時,厘清細化民間合法融資與非法集資界限,多層次引導民間融資的規範操作,並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責任制度。本報記者陳東升 本報實習生王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