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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陽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開庭 當庭承認有罪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9: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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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8日,浙江東陽富姐吳英在金華市中級法院受審。

  正義網浙江4月7日電(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金劍) 今天上午9點,關注度一直頗高的“浙江東陽富姐”吳英集資詐騙案二審在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吳英首次當庭承認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仍否認犯有集資詐騙罪。兩年前,作為一審法院,吳英也曾在此受審。當年底,金華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吳英不服,提起上訴。

  2009年4月16日,吳英因被金華市檢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集資罪在金華市中級法院受審。當時的庭審中,針對吳英的行為是民間正常借款還是集資詐騙,控辯雙方激烈交鋒。同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週轉等為名,先後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産、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産。2010年1月,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法院今天在金華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浙江省檢察院派出負責死刑案件辦理的公訴三處副處長戴賢義及辦案檢察官徐激浪作為二審檢察員出席今天的庭審答辯。吳英聘請的來自北京的兩位律師到庭辯護。

  在今天的庭審中,此前一直堅稱自己無罪的吳英首次當庭自己有罪,認為自己主觀上無詐騙故意、借款中無詐騙行為,借款大部分是以企業名義借的,表示自己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肆意揮霍財産,而是正常的企業經營,自己已經支付了大量利息,並不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因此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她稱,即使構罪,也應認定為單位犯罪。

  吳英的辯護人認為她不構成犯罪,借貸行為屬於正常的民間借款;吳英主觀上也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吳英的行為應屬單位行為,即是構成犯罪也應屬於單位犯罪。辯護律師還當庭提交了5份新的證人證言:部分本案受害人提出與吳英的借貸屬於正常民間借貸。同時,律師還希望法院考慮吳英此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的情況,認為應認定吳英立功,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現。

  出庭檢察員對吳英及其辯護律師的觀點進行了駁斥,認為吳英在成立本色集團及下屬多家企業之前就已經大量借債,利息比銀行高18-30倍,她能夠支付利息也是靠新借款,完全沒有顧及自身償還能力,到後期吳英已無能力在東陽當地取得新借款還轉向麗水等地尋求新的借款。因此,檢察員認為,吳英所謂的經營根本不是正常的經營行為。此外,檢察機關認為,吳英還大量將珠寶等高價物品贈與他人,盲目投資期貨巨虧4700余萬元,盲目競標東陽某地塊,致使80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等,足以説明吳英在肆意揮霍集資款。

  此外,針對吳英集資詐騙是否屬於單位行為,出庭檢察員認為吳英成立本色集團等多家企業就是為了實施集資詐騙,公司成立後並不實際生産經營而是被用作詐騙工具進行非法集資,因此應當屬於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

  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下午3時15分,庭審結束,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