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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入罪門檻提至3千元 短信詐騙5千條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8日 03: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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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顏斐)從今天起,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行為,將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近親屬諒解,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昨天上午,最高院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天正式施行。

  據最高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電信詐騙作為一種新型詐騙方法,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的方式來作案,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往往是在幕後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經常是在國外進行操縱,雇傭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國電話,並雇人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充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將詐騙電話的內容設計成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的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等。

  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五個省的群眾因電信詐騙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多億元。而電信詐騙行為存在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現實問題。為此,《解釋》明確規定,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及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考慮到親情關係,《解釋》指出,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最低入罪門檻 由原來的兩千元提高為三千元

  數額較大 詐騙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數額巨大 詐騙三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50萬元以上的

  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名義、賑災募捐的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務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北京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