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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可以詐騙罪(未遂)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7: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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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7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包括集資詐騙在內的詐騙犯罪近年來仍然呈現高發態勢,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詐騙犯罪案件數排在第6位。

  除了集資詐騙,其他詐騙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利用群發短信、群撥電話、互聯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危害嚴重。

  針對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力圖更加有效地懲治和預防詐騙犯罪。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解釋》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對象、危害後果等方面規定了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情形,電信詐騙位列第一。

  孫軍工:一是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是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是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是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生活中,電信詐騙的內容五花八門——"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彩票中獎、冒充熟人、綁架勒索",而且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對此情況,解釋也做了明確規定。

  孫軍工:對於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