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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送詐騙短信超5000條可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07日 19: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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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威訪談:電信詐騙“罪與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答記者問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一個手機短信可能騙走幾十萬元,一個假冒銀行網站可能將儲戶的上百萬元席捲而空。近年來,全國電信詐騙案件頻繁發生,作案手法不斷翻新,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電信詐騙的懲處專門進行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就司法解釋中的電信詐騙定罪量刑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電信詐騙集團化、專業化、偵破難

    問: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活動日趨猖獗,對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目前,電信詐騙犯罪有哪些特點?

    答:電信詐騙作為一種新型詐騙方法,通常以集團化、專業化方式作案。從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其運作模式主要是: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在幕後組織操縱整個犯罪實施,雇用人員為詐騙窩點搭設網絡平臺,提供電信服務器及改號服務;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詐騙信息、詐騙電話的內容主要涉及彩票中獎、購車退稅、電話欠費、信用卡消費、災區募捐、網絡購物、股票走勢預測等等。電信詐騙利用電信、網絡技術面向不特定多數人實施,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改號技術冒用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行騙,事先會精心設計騙局,行騙過程中根本不與被騙對象接觸,一旦得手,便會在極短時間內迅速轉移贓款,容易使被害人上當受騙,且案發後難以偵破,難以追回被騙款項。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也可追究刑責

    問:電信詐騙犯罪涉及環節較多,偵破難度較大。抓獲的犯罪分子有時只是實施了其中一個犯罪環節,詐騙的數額有時也很難認定。對此,人民法院將如何處理?

    答:從公安機關近幾年破獲的多起境內外勾結的電信詐騙犯罪來看,其中的難點主要在於證據的認定方面,犯罪分子想盡辦法鑽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嚴厲打擊電信詐騙,就需要通過司法解釋及時解決電信詐騙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問題。

    為有效懲治和預防電信詐騙犯罪活動,司法解釋針對電信詐騙行為查處難、取證難,詐騙數額往往難以查清的實際,根據刑法總則有關犯罪未遂的規定,專門劃定了“硬杠杠”,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即可以詐騙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發送詐騙信息的條數及撥打詐騙電話的次數,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可以查證,而且5000條、500人次的數量規定,也符合打擊此類犯罪活動的現實需要。

  為電信詐騙提供“地下錢莊”服務的以共犯論處

    問:實踐中,電信詐騙會形成一個密切分工配合的“網絡鏈條”,有的提供通訊工具,有的提供“地下錢莊”服務。對於這種協助,是否以詐騙共同犯罪處理?

    答:電信詐騙犯罪中,有的掌握網絡技術、設備、資源的團夥,為牟取非法利益,專門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搭建網絡電話詐騙平臺,提供改號、群呼群撥、網絡電話落地對接及運行維護等技術服務,為詐騙分子行騙提供技術支持。還有“地下錢莊”打著資金管理服務的招牌,專門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轉移贓款、提取贓款服務,使得被害人被騙取的匯款在短時間內被分轉到不同的賬戶,並在不同的地方迅速提取。

    這些行為是電信詐騙犯罪活動的重要環節,是電信詐騙猖獗、難以及時查處的重要原因。為此,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對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這也提醒我們,首先電信業、銀行業要加強監管,對於電信服務器的租用、銀行轉賬的往來要加大監管力度。同時,公檢法機關也要加強分工合作,加大案件偵辦力度,注意證據的收集。

  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按重罪處罰

    問: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冒充警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電信詐騙。司法機關將如何處罰?

    答:不法分子往往會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銀行卡欠費、涉嫌洗黑錢或者賬號被犯罪團夥利用為名,打電話或發短信誘騙、恐嚇當事人將資金轉移至所謂的“安全賬戶”,再通過網上銀行將資金迅速轉移,從而詐騙群眾錢財。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具有很強的欺騙性和社會危害性,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因此,司法解釋規定,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電信詐騙可酌定從嚴懲處

    問: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哪些可予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的具體情形?是否包括電信詐騙?

    答:司法解釋從作案手段、騙取財物性質、行騙時機、行騙對象、危害後果等方面規定了可以酌情從嚴懲處的詐騙犯罪情形:一是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是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是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是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是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近年群發短信詐騙活動猖獗 發詐騙短信5000條 可判十年

    據悉,電信詐騙運作模式主要為,詐騙集團雇用人員負責發送詐騙信息,撥打詐騙電話並接聽回撥電話。雇用人員赴各城市轉款、提現,將贓款轉至多個不同賬戶,最後通過地下錢莊轉移。

    解釋規定,利用發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信息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撥打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將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新聞鏈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