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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可獲精神損害撫慰金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1日 00: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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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今起正式實施。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國家賠償申請人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新法相應調整了檢察機關的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是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序中審查認定。

  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法院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同時,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還規定,不論採取逮捕措施之時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後,發生了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除有免責情形的以外,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除非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