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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精神損害賠償將實現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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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1日起,重新修改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將正式實施。11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也將於同日施行。

  賠償範圍更加廣泛 精神損害賠償將實現

  原來國家賠償法沒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以至於公民索賠無依據。釣魚執法“孫中界案”曾轟動一時,但受害人孫中界就未能申請相應的國家賠償。

  而另外一起著名冤案“趙作海案”中,趙作海獲得了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其中,國家賠償5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15萬元。為什麼會有15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據相關機構解釋,考慮到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家庭遭遇變故,目前生活困難,而給予其生活困難補助款,“這15萬元實際上就是精神損害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基於這些考慮,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新法實施後,公民索賠精神損害賠償無疑多了一把“尚方寶劍”。

  違反法定程序要賠償 規範司法人員行權

  2009年,在上海工作的河南省靈寶市青年王帥發帖舉報家鄉違法徵地,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其跨省追捕。其後,相關部門向王帥道歉,稱這是一起錯案,王帥在網上發帖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依據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由於“不構成誹謗罪”,被刑事拘留8天的王帥拿到了783.93元的國家賠償款。而新法施行之後,上述賠償理由將會變為新法相關內容,即“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而王帥是否構成誹謗罪,已非國家賠償法判定是否給予賠償的標準。這一輕實體重程序的表述更改,其實在另一層面上表明,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同時,新法明確規定受到虐待以及監管人員放縱他人實施毆打、虐待等行

  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完善採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侵犯人身權的國家賠償的內容,新法將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

  賠償程序更順暢 賠償費用支付有保障

  新法實施後,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

  同時,新法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也作了完善,規定國家賠償的費用要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可以憑相應的法律文書(如賠償決定書、調解書)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要在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促進和保障新法實施 檢察機關出重拳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賠償監督工作作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一是規定了檢察機關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的具體措施。鋻於確認程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同時將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大量職務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産行為直接納入賠償程序之中審查其合法性。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復議和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二是加強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該賠不賠、改變原刑事案件處理決定規避賠償以及賠償決定違法的制約。三是強調了人民檢察院對國家賠償的法律監督,規定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和對行政賠償訴訟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