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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家賠償法12月1日起實施 檢方將負責監督賠償決定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30日 0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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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明起正式實施,日前最高檢率先出臺《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監督職責。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省檢察院獲悉,各級檢察院已收到《規定》,將對工作及人員安排做出相應調整。

  新增專章規定賠償監督權

  修訂前的《國家賠償法》中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家賠償程序的監督權,雖然最高檢也曾出臺過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國家賠償實施監督,但內部規定難以約束其他國家機關,監督力不夠。一般情況下,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就是“終極決定”,檢察機關對賠償申請人的保護比較薄弱。

  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對國家賠償的法律監督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刑事賠償決定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決定的監督;二是對行政賠償訴訟的監督。據省檢相關人士介紹,《規定》對賠償監督設專章予以規範,包括賠償監督案件的受理和立案,審查的方式方法等。

  另外,《規定》鋻於國家賠償法確認程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檢察機關的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是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序中審查認定。

  對於國家賠償法新增的聽取意見和協商的規定,《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內容。嚴禁把協商當脅迫,以協商為名,濫用權力,脅迫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或者嚴禁違反法律規定搞協商,損害國家利益,把協商當私了。

  精神撫慰金等司法解釋尚未出臺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首次明確了國家賠償申請人有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根據新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法院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

  據成都商報記者了解,包括新舊賠償法銜接在內的多項具體實施細則仍然在制定當中。目前,各級法院正根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中有關賠償委員會設置的新規定,對賠償委員會進行實體化改組。

  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亮點

  取消“違法”前提 疑罪從賠成可能

  不論採取逮捕措施之時是否合法,只要逮捕公民後,發生了撤案、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情形,除有免責情形的以外,國家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取消確認程序 降低申請門檻

  “賠償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該規定正式取消了確認程序,降低了申請國家賠償的門檻,從程序上簡化了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

  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

  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除非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有利於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

  增設程序條件 避免有關部門扯皮

  增加了申請書籤收制度和期限性規定等程序性規定,有利於受害人比較高效、快捷地實現國家賠償請求權,更可有效遏制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和處理機關互相推諉扯皮情形的出現。

  明確賠償主體 取消法檢共同賠償

  新法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取消了法檢共同賠償的規定,減輕了檢察機關的賠償責任,更有效避免了請求人在實際獲賠中遭遇“踢皮球”現象。

  成都商報記者 曹曉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