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法治圖文 >

最高人民檢察院就《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5日 22: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 進一步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就《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1月25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對檢察機關賠償監督工作做了較為全面具體的規定。就《規定》有關內容,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柯漢民25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規定》的制定背景是什麼?

  柯漢民:今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決定》將於今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人民檢察院是主要的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同時又是法律監督機關,在貫徹實施國家賠償法方面,責任重大。為促進檢察機關正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保障國家賠償法統一正確實施,需要根據《決定》制定有關具體程序、措施。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力量,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稿,經反復研究修改,于2010年11月11日經過檢察委員會審議通過。

  記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有很多亮點,《規定》在促進和保障檢察機關正確貫徹落實這些新規定、新精神方面,有哪些舉措?

  柯漢民:一是鋻於確認程序的取消和賠償範圍的變化,相應調整了立案條件。如對於請求生命健康權賠償的,只要有證據證明存在傷害、死亡情形的,就應立案辦理,至於是否由檢察人員違法辦案造成的,則在賠償程序中審查認定。二是對國家賠償法新增的聽取意見和協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內容。如規定協商應當堅持自願、合法原則。嚴禁把協商當脅迫,以協商為名,濫用權力,脅迫當事人放棄賠償請求;嚴禁違反法律規定搞協商,損害國家利益,把協商當私了。三是根據國家賠償法新增對賠償義務機關舉證責任的規定,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主動查清與賠償有關的事實,把書面審理與調查核實相結合,從而更加客觀準確地處理賠償案件。四是對國家賠償法新增設的檢察機關賠償監督職責,設專章予以規定。五是根據國家賠償法對賠償決定執行方式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檢察機關內部在執行工作中的分工和相關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