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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稱“集體腐敗”架空監督制度 已成反貪難點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29日 08: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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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領導班子開會集體“分贓”,一人被處理百餘人聞風而逃——湖南省耒陽礦徵辦貪腐窩案近期被曝光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尤其引發了反腐界的深思。

  有反腐一線人士坦言,此案所暴露出的集體腐敗、貪腐者身邊人窩藏“贓物”等問題已經成為當前反腐的重點和難點。

  集體腐敗頻發的深層次原因在於部門中心主義的氾濫和民主制度的異變,而貪腐者身邊人窩藏“贓物”現象頻生的原因則是執法不力。

  對於此類腐敗新症、頑症,重要的不是還要制定多少監督制度,而是應對這些年的用人制度和監督制度進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諸如社保基金之類財産管理的透明度,並使日常的監督制度真正地運作起來。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杜曉 本報實習生鄭小瓊)

  一個令人震驚的集體腐敗活樣本近日被披露在公眾眼前:湖南省耒陽市礦産品稅費徵收管理辦公室,因集體貪腐曝光而被網友稱為“史上最肥科級單位”。

  據了解,在這個小小的科級事業單位裏,770多名幹部職工中竟有超過百人涉嫌貪污受賄、有55人被立案調查。從主任羅煦龍到8名副主任以及下屬各站點的站長、班長,各層級幹部幾乎“全軍覆沒”。

  近年來,集體腐敗案件的多發已經引起各界人士的深入思考,人們有理由去追問:是什麼原因,讓如此多的人陷入了腐敗的泥潭?在追查和防範集體腐敗時,又如何打破法不責眾的慣例?

  集體腐敗案特別是“前腐後繼”現象時有發生,不僅表明該領域權力制約機制的嚴重缺失,而且還意味著該領域內腐敗機制的形成

  湖南省耒陽市礦徵辦腐敗窩案涉案人數眾多,但與一些重大群體腐敗案件相比,還是“頗有不如”。

  “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群體腐敗現象令人驚嘆。”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據林喆介紹,近年來的重大集體腐敗案件包括:

  2000年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首批25起案件一審公開審判,14人被判處死刑,其中有4名是廳級幹部;有1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廳級幹部;其餘58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6年湖南省郴州市腐敗窩案:市委書記、市紀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國土礦管局黨組書記及20多名民營企業家相繼被查,該案波及當地黨政幹部、商界人士158人。

  2006年上海市社保案:涉及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社保局局長、寶山區區長、國企董事長等政界、商界幾十人。

  “在群體性的牟利活動中,看起來公權力的運作不是單純為個人牟利,但是事實上,在群體聯合作案的情況下,群體獲得的利益最後總是能分攤到其中每一位個體成員身上,個體因在組織中發揮的作用而最終分享到組織‘贏利’的一湯半勺。就在散兵狀態中作案的個體而言,雖然他沒有加入團夥或依靠集體的力量,而只是單槍匹馬地悄悄在某一領域獲利,但他卻因整個群體腐敗所烘托的風氣而獲得了一種安全作案的環境,他可能並未捲入某一案件之中,卻很可能在清查這一案件時被牽連出。所謂‘拔出蘿蔔帶出泥’。”林喆説。

  林喆認為,“泥”的不斷出現,特別是“前腐後繼”現象多發,造成某個地區或部門腐敗現象“頗為嚴重”的視覺,這不僅表明該領域權力制約機制的嚴重缺失,而且還意味著該領域內腐敗機制的形成。

  “集體腐敗比個人腐敗具有更大的破壞性。對一個政權來説,百姓的信任是和諧發展的基礎,而腐敗是一種無形且能量極大的內蝕力、破壞力。與個人腐敗相比,集體腐敗會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腐蝕更多的黨政官員,更重要的是會産生更嚴重的政治腐蝕性,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喪失人民群眾的信任,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過勇説。

  集體腐敗是既有一把手撐腰、班子成員合謀,又有下面的人配合,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其利益的獲取是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的

  究竟什麼才是集體腐敗?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紀委原副書記劉錫榮的表述,集體腐敗的特徵是從上到下、從領導幹部到下面的辦事員,人人都有份,數量很大。還有專家認為,集體腐敗的行為往往是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

  “集體腐敗的主體,是為基本一致的政治、經濟或其他利益衝動所驅使而自然聯合起來執掌公權力的群體,並且他們的利益獲取是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毛昭暉認為。

  一位紀委系統的有關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集體腐敗”作為一個習慣性的大眾用語,雖然目前還沒有理論上的明確界定,也沒有正式出現在法律文本中,但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看到,諸多“以集體的名義”進行的違紀、腐敗行為已屢見不鮮。私設“小金庫”、集體私分濫發是最常見的一種。此外,還有集體侵佔,如國家審計部門連年披露那麼多的單位動輒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的違紀金額;集體揮霍浪費,典型的是公費旅遊;集體賄賂,專列項目資金用於跑關係、聯絡感情;集體違背政紀,為了局部和短期發展,變通土地政策、陽奉陰違地對待環保政策,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國家財政資金分配中從上到下的集體分肥、以集體研究為掩護的買官賣官等正成為腐敗的新變種。”這位負責人説。

  有紀委系統人士認為,對集體腐敗現象,也可歸納出若干特徵或屬性:

  “組織性”,一般由一級組織作出決定,或經過代表組織權力的“一把手”默認、暗示,也就是説,是在一定組織的權力參與下完成的。

  “整體性”,所有參與者在共同意志的支配下形成一個整體,既有一把手撐腰、班子成員合謀,又有下面的人配合,上下其手,整體協作。

  “公共性”,腐敗的主體是執掌公權力的群體,其利益的獲取則以損害公共利益為代價,是對公共利益的轉移和切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