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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解讀:關於房子票子孩子"顛覆性"意義

發佈時間:2010年11月17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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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和小李婚後,購買了一套用於投資的房子,當初出於省事,只寫了小王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經小李同意就出售了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過打官司要求撤銷交易?一般人或許認為,這套房係夫妻共同財産,小王不能夠單獨處理共同財産,法院應支持小李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訴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單獨處理這套房子,因為房産證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昨日,有關專家告訴記者,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公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子、票子、孩子等,裏面都有所涉及,其中,有些新的解讀甚至帶有“顛覆性”。

  關鍵詞:房子

  顛覆所在

  新規擴大了個人財産範圍,可別再想當然認為都是共同財産了

  婚後買房,記得兩人共同登記

  〔新規〕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産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向記者介紹,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産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産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

  “為什麼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衝突了。”羅列軍説,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説法,跟房産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産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麼保護,新規説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産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産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産認定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財産,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産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解讀〕舉例説明,假設女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7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2成即14萬,貸款56萬,婚後夫妻雙方共同還貸30萬,還剩26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種情況下,雙方離婚財産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4萬係女方個人財産,26萬未償還貸款則為女方個人債務,共同還貸的30萬就為共同財産,也就是説,最後,女方能分到房子,26萬的債務由她個人繼續償還,男方則能分到15萬,以及女方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羅列軍説,其實,如今打離婚官司做財産分割時多數已採取這樣的操作方式,只不過,以前沒有法律條文可參照,《解釋三》相當於明確了這點。

  〔新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産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産。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産,産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産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讀〕“我記得《解釋二》出臺過規定,為結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購置的房産,除有特別約定外,可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現在《解釋三》,等於進一步明確了,結婚後由父母出錢買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財産的問題。”羅列軍説,這點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較大的變化,“以前是説,婚姻存續間取得的財産,包括來自一方或雙方的父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産,而以後,個人財産的範圍有了明顯擴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錢買的房,産權登記在女兒名下,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女兒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産。”他直言,這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實際操作上不利於有效約束社會家庭穩定。特別是80後衝動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經濟顧慮,值得商榷。”

  關鍵詞:票子

  顛覆所在

  單方舉的債,除非能證明,否則勿需共同償還

  〔新規〕離婚時,夫妻一方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

  〔解讀〕“我正好代理著這樣一個案子,張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婦女,李四卻有著種種劣習。現在兩人鬧離婚,張三發現,李四竟然惡意借過200萬的巨債。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這筆錢只是李四惡意舉債,估計多半也得兩人一起償還。新規卻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須拿出證明,這200萬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所用,否則,張三就根本不必理會。”羅列軍告訴記者,事實上,李四僅能提供一筆三萬塊錢的還貸紀錄,這意味著,新規實施後,200萬,扣除3萬,剩餘的債,還得李四一人扛。

  關鍵詞:孩子

  顛覆所在

  女性中止妊娠,將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權

  〔新規〕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解讀〕“生育權”曾引起很大的爭議,現有的《婚姻法》,並沒有單獨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或説明。“這條新規定同樣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這在以前,這種情況法院是不會同意離婚的,但實際案例中,法院雖然判定不準離婚,很多不孕妻子卻極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為怕丟工作、或者怕影響身材而不肯懷孕,或者有的悄悄流産,新規等於給了個説法,即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羅列軍分析,這條規定應該是和計劃生育法接軌,旨在保護婦女權益。

  釋疑

  為什麼要有個《解釋三》

  《解釋三》到底是不是法律條文啊?因為不少條款的説法,與以往迥然有異,昨日,網絡上不少人在對《解釋三》熱烈討論的同時,對其法律效應也産生了疑義。記者採訪得知,在徵求意見並有可能做相應修改後,正式實施的《解釋三》,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司法解釋,適用於各地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規則,以前相關的司法解釋與《解釋三》相抵觸的,均要以《解釋三》為準。

  據介紹,最高院為了在審判實踐中更好地貫徹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後出臺了《關於適用<中國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為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

  “相對於社會發展而言,法律永遠是滯後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體到《婚姻法》,最高院先後出臺《解釋一》及《解釋二》,現在又打算出臺《解釋三》,正是為了與時俱進,修正當中與社會不適格的相關條文法律規定,以適應最新的社會變化。”昨日,我省專家表示,《解釋三》概括起來看,最大的亮點體現在擴大了個人財産範圍,“這點因為涉及面太廣,引起爭議在所難免,所以也希望大家暢所欲言,以利於該司法解釋更加符合立法原意,更加符合中國國情,更加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

  相關

  徵求意見時間截至12月15日

  據了解,正在網上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社會各界人士都可以採取書面寄送或者在網上發表意見的方式,對司法解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書面意見請寄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吳曉芳收,郵編100745;網上意見請登陸中國法院網“網上調查”頁面,進入相關專題發表意見。徵求意見截至日期為2010年12月15日。需要強調的是,為便於所提建議被採納,各位最好能説明修改建議或者意見的具體理由。(劉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