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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陽江黑幫案二審宣判 黑老大曾被用來嚇小孩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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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現場。

  “錘頭笠”死刑“滷味欽”死緩

  陽江黑幫案二審宣判 維持一審判決54個判項中的46項

  昨日,陽江黑幫案二審宣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錘頭笠”許建強、“滷味欽”林國欽的上訴,維持一審判處二人死刑、死緩的判決。據該案審判長李宏建介紹,二審維持了陽江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54個判項中的46項。 文、圖/記者林霞虹 通訊員范貞、關天國、朱奎安

  

  許林雙煞

  聽到就怕

  在陽江流傳著這樣的説法,誰家的小孩子不聽話,大人就嚇唬他説,“錘頭笠來了”,孩子會馬上躲起來,不敢出聲。“許林雙煞”及其黑社會組織對當地的影響,由此可見一斑。

  

  黑幫覆滅

  大快人心

  昨日9時35分, 43名被告人被陸續帶入第一審判庭,“錘頭笠”不時向旁聽席張望,“滷味欽”臉上沒有任何表情,目光有些呆滯。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摘要宣讀了長達750頁的二審判決書,法槌聲再次響起,標誌著兩個橫行陽江地區十幾年的“黑幫”徹底覆滅。

  聽到判決結果,昔日不可一世的“黑老大”許建強用手支撐在被告席的欄杆上,時而頓首,時而扭動肩膀,顯得有些垂頭喪氣,林國欽則是一如既往面無表情,眼簾低垂。

  旁聽席上一陣騷動,有人用紙巾擦眼淚,有人向被告人招手示意,一名講當地話的中年婦女大聲呵斥著被告人。

  庭審結束,陽江中院大門外響起鞭炮聲。

  昨日,被公安部列為2009年打黑除惡專項鬥爭七大典型案例之一的陽江黑幫案在陽江市中院二審宣判。法院維持一審判決,判許建強死刑、林國欽死緩。

  一審判決書60多萬字

  2009年12月3日,陽江市中院對“錘頭笠”許建強、“滷味欽”林國欽等4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因被告人人數眾多,罪行纍纍,判決書竟有60多萬字。一審判決許建強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17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林國欽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非法經營罪等8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該組織的主要成員李建定也被判處死刑;黃勃、林月允被判處死緩;藍忠明、馮亨被判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許建強、林國欽等30名被告人及2個被告單位以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量刑過重等為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部分上訴人改判

  據該案審判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李宏建介紹,重點圍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進行了全案審查,維持陽江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54個判項中的46項。

  二審對許建強、林國欽、李建定、黃勃以及林月允等黑社會性質組織主要成員的判項全部予以維持。對上訴人藍忠明的故意傷害罪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數罪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期不變,仍然是無期徒刑。上訴單位陽江市銀通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及上訴人陳葉慶、張志有等的定罪量刑被改判或部分改判。

  “滷味欽”後期做紅頂商人

  “錘頭笠”許建強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特徵非常明顯,最典型的就是許于1994年1月29日指使莫宗強在廣州市南海漁村酒店開槍打死阮世光,後莫宗強隱瞞了受許建強指使的事實,攬罪投案,許建強得以逍遙法外。

  “滷味欽”林國欽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暴力特徵相對較弱,但“金錢”特徵明顯。從1996年起,林國欽先後網羅曾高、周成等人在陽江市區信誠娛樂城等地開設賭場,通過開設賭場、放高利貸、壟斷水泥市場等手段聚斂了大量的財富。至案發,林國欽、李秀蓮擁有13處房産、地産,林國欽的陽江市信誠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擁有12處地産、房産,林的陽江市信誠科技林業有限公司擁有41171.2畝林地,為其犯罪組織的活動提供經濟支持。

  後期,林國欽以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家身份出現,同時向政治領域滲透:林國欽、李秀蓮夫婦二人,一為陽江市人大代表,一為市政協委員,意欲以“紅頂商人”的身份“漂白”自己,這也是涉黑案件中較為普遍的現象。

  在量刑方面,許建強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判處無期徒刑等,導致其被判處極刑的是故意殺人罪,跟其暴力特徵明顯也是相符的。

  符合“黑幫四特徵”

  許建強、林國欽黑社會性質組織完全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四個特徵。  

  組織特徵

  許建強及林國欽等人已分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且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紀律性。

  經濟特徵

  許、林等通過開設賭場、聚眾賭博、強迫交易、偷稅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開設或入股控制了一系列公司、企業,聚斂了鉅額財富,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行為特徵

  許、林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70余宗,在陽江地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結果特徵

  許、林等人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不同程度地控制了陽江地區部分海鮮、冰條、螺仔、煤氣、河沙、三鳥、客運、物流、水泥等行業,嚴重破壞了陽江地區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許林雙煞”聯手

  社會危害性更大

  以許建強和林國欽為首的犯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既相對獨立,又有一定的聯絡。其聯絡表現在:

  第一,從1997年開始至案發,許建強、林國欽除單獨開設賭場外,一直合夥開設賭場。2003年至2007年,兩人與他人合夥在澳門做“疊碼”生意,併合夥承包澳門的賭廳。

  第二,是合夥投資公司和生意。東方海灣大酒店和火鍋城大酒店,均由林國欽佔60%的股份,許建強佔40%的股份。兩人還合夥購買了陽江市建設路三星公司的地皮,並轉手倒賣。

  第三,是在資金上相互支持,其中一方組織的資金不足時,另一方均會全力支持,免息借款。

  兩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聯手導致本案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一般涉黑案件,擾亂了陽江地區的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影響到群眾的安全感。

  所開公司實行“雙罰制”

  本案的二審判決書出現了“上訴單位”的稱謂,這其實是刑法中關於“單位犯罪”的概念問題。單位和自然人都是我國《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本案中,春潭公司等單位分別是許、林創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構成了偷稅罪和非法經營罪。

  《刑法》第31條規定了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所以,四個公司分別被判處罰金,許、林兩人也分別因同樣的罪名被判處刑罰。

  創審判之最

  陽江黑幫案創下多項廣東刑事審判史之最。廣東省高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王在魁説,陽江黑幫案係廣東省涉案人數最多的黑社會性質案件,共有43名被告人、4個被告單位;犯罪時間跨度大,從1994年至2009年橫跨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