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大義滅親”減輕處罰疑似利誘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12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據報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前不久通過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其中明確規定:“被告人親屬舉報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隱匿地點或帶領司法人員抓獲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抓獲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準刑的20%以下。”有關人員在向媒體解釋當地的這一規定時,稱它體現了“河北特色”。

  其實,“大義滅親”之事古已有之,現代社會也偶有出現,似乎並沒有太多的“地方特色”。但作為一項酌情處罰的犯罪“量刑情節”被直接規定在統一的司法“規則”中,並要求轄區法院在刑罰裁量時一體遵循、嚴格執行,這倒確實還是“首次”。難怪此消息一齣,即刻引來了社會的關注和議論。大多數人們對這樣的從輕處罰規定持否定評價,認為這一規定所確定的給予“大義滅親”者的涉罪親屬量刑減輕最高可達20%的“優惠待遇”,不僅背離人之常情和常理,容易導致削弱、損壞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倫理關係,也有以司法權力去誘導“滅親”,損害“親親相隱”傳統道義規範、強人所難的嫌疑。

  的確,維繫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十分重要,但它絕對不能僅僅依靠剛性的法律,同樣需要依賴柔性的人情尤其是人倫親情。執法雖然必須“如山”,不能“徇私”,但卻也必須通達情理、關照人性。即使為了揭露、懲治犯罪的需要,也不能以破壞家庭基本倫理和親屬情義作為代價。否則,親人、密友之間將缺乏應有的信賴和情感,這對於維繫社會的穩定和人們之間的和睦關係,必將是一種災難甚至毀滅,對於國家和整個社會而言,最終也一定會是得不償失的。

  大家都知道,在我國現行法律上,其實並沒有公開倡導“親親相隱不為罪”,但也並非一概要去追究“知情不舉”者的法律責任乃至刑事罪責。當事人只要不去主動作偽證或者實施窩藏、包庇罪犯,以及隱匿、轉移贓物之類的行為,對於所知之情是不是去向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舉報,應該還是屬於一件“私人之事”。尤其是當自己的親人犯下了某種罪行,已經被發現又可能面臨嚴厲的刑罰之時,在公共利益與個人親情之間,以及在與之相關的等等方面,也確實應當給予當事人多一些思量和選擇的餘地。當然,也更應當允許人們擁有和行使法律意義上的“沉默之權”。任何通過強迫、利誘的手段試圖去改變這種狀態的行為,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不符合人之常情和人道的精神。

  或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上述“實施細則”起草者,也已意識到了“大義滅親”者“滅親”之舉的內心掙扎和痛楚,為了給予他們心理上的某些“慰藉”,褒揚他們“為民除惡”的貢獻,給出了對犯罪之人可予從輕處罰的“回報”。但這又違背了我們的基本法理和國家法律的規定,因為“大義滅親”是他人的作為,涉案被告人如果沒有自首、立功表現,甚至還是拒不認罪或者累犯、慣犯,司法機關又憑什麼對他們從輕最高達五分之一的應處刑期呢?

  應當看到,“大義滅親”從輕處罰,不僅不合情理,而且與法不符,甚至與最高人民法院先前發佈而至今依然有效的有關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釋也存在著明顯的衝突,這樣的“地方特色”規範性規定,還是應當再做斟酌,緩行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