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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麗水警方赴京向被通緝記者仇子明當面道歉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26日 15: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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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從浙江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和《經濟觀察報》獲悉,30日下午,遂昌縣委宣傳部及縣公安局負責人已經前往北京,向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部遭全國通緝的《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及報社當面賠禮道歉。

  “我現在腦子裏一片空白,這幾天的精神壓力太大了,我連續幾天沒有睡好。” 仇子明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的報道內容沒有不實之處。”

  近一個月以來,仇子明在其供職的《經濟觀察報》先後發表多篇文章,質疑上市公司凱恩集團在上市過程中涉嫌非法侵佔國有資産、通過他人偽造土地使用權從上市公司套取資金等問題。凱恩股份以商業信譽被損害為由要求遂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根據仇子明公開發表文章的內容,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7月29日上午10時,遂昌縣公安局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麗水市公安局局長陳鐘説:“麗水警方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調查,查明情況後追究相關責任。”

  遂昌縣縣委書記葛學斌向記者表示:“有關部門將嚴格以法律為依據,公開透明處理此事,歡迎社會輿論監督。”

  《經濟觀察報》總編輯劉堅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麗水市公安局在很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糾正了錯誤,報社對此表示讚賞。該報副總編輯王勝忠則認為,仇子明被通緝事件在中國記者維權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接受媒體的監督,是上市公司、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都應該履行的義務。但在現階段中國一些地方政府對此的認識還很不夠,甚至出現了利用司法力量打擊記者的事件。”王勝忠表示,“有關部門應該儘快出臺相關的制度,切實保障記者的合法權益。”

  “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屬於公共領域的範疇,應當給予更有力的支持和保護。”京衡律師集團律師李道演認為,凱恩公司作為一家上市公司應該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而仇子明的報道是正常的職務行為,如果凱恩公司認為報道失實可以對《經濟觀察報》提起名譽侵權的民事訴訟。此事折射出中國現行法律對媒體和記者保護的缺失問題。

  “記者進行合法的輿論監督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當前出現用刑事罪名來起訴履行職業行為記者的事件,值得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浙江大學教授沈愛國表示。

  沈愛國建議,應對媒體及媒體從業人員在什麼情況下觸犯法律做一個界定,以起到保護記者,規範輿論監督的作用。(記者 方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