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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的刑拘決定已撤銷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4: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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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刑事拘留的決定

網絡上流傳的仇子明照片

網絡上流傳的仇子明微博圖片

  浙江在線杭州7月29日訊(記者 李敏)浙江在線記者獨家從麗水市公安局權威渠道獲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責令遂昌縣公安局依法撤銷2010年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採取刑事拘留決定。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內部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經調查核實,2010年5月初以來,網上連續出現“揭黑:中國國企第一貪——用89萬侵吞6億國有資産”等文章,凱恩集團以商業信譽被損害為由強烈要求遂昌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偵查。遂昌縣公安局在調查中又發現,《經濟觀察報》仇子明在有關媒體連續發表“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凱恩股份電池業務前景不明鉅額關聯交易價值幾何”、“新華資金被忽悠4700萬元接凱恩股份‘飛刀’”等4篇文章。根據仇子明公開發表文章的內容,遂昌縣公安局認定仇子明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並於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對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決定。

  麗水市公安局調查核實後認定:遂昌縣公安局目前對仇子明因“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採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責令遂昌縣公安局立即撤銷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並向其本人賠禮道歉。遂昌縣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撤銷了對仇子明的刑事拘留決定。同時,麗水市公安局將對該案件辦理情況作進一步的調查,並將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對法律、相關當事人高度負責的態度,在查明情況後,嚴格依照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事件始末: [視頻]疑因報道上市公司內幕 報社記者遭通緝

    5月上旬,《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得到新聞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佔國有土地、將上市公司資産洗錢至個人腰包。

    5月20日,遂昌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據凱恩股份的公司公告稱,據凱恩股份的公司公告稱,就近期有人利用網絡媒體對本公司和凱恩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凱恩集團有限公司已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遂昌縣公安局已于2010 年5月20日正式立案偵查。南都記者發稿前獲得可靠消息,為仇子明提供線索的浙江杭州一家公司財務總監,已經于近日被抓捕。

    6月5日,仇子明采寫報道《凱恩股份偷天換日謎團》經《經濟觀察報》發表,批評凱恩股份在過去的改制、土地轉讓以及上市公司資産轉讓中存在問題,涉嫌國有資産流失。凱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開始大幅減持凱恩股份股票,截止報道日,套取現金近2億元。

    6月8日,凱恩股份在公司網站上發佈公告,公告中否認了2010年6月5日《經濟觀察報》發表《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 證監局已展開調查》一文中的三段文字,表示保留對製造和散佈公司不實傳聞的機構和個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6月21日,《經濟觀察報》刊登了仇子明的後續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對凱恩公司涉及到凱豐紙業的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的收購行為,進行了調查,稱其中可能存在關聯交易的嫌疑。此後,仇子明又于7月16日和24日再度發表文章,直指凱恩股份存在鉅額關聯交易。

    6月22日,仇子明再次對凱恩股份采寫了調查性報道《凱恩股份再調查:隱瞞的關聯交易》。報道稱,凱恩股份涉及到的凱豐紙業收購,以及另外兩宗對浙江亨寶德紙業的收購行為中,均可能存在關聯關係的嫌疑。

    6月——7月間,有媒體稱,報道刊載後,凱恩股份操縱人王白浪曾找到《經濟觀察報》駐華東區采編負責人,試圖危機公關,但遭到拒絕。

    7月27日,一則有關“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絡。發帖者稱,《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目前,被通緝的記者四處求援,工作陷入停滯。

    7月27日,一則浙江遂昌縣公安局正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全國通緝仇子明的消息出現在新浪微博,引起網友熱議。

    28日淩晨,仇子明現身微薄,透露自己已經“潛伏”,同時表示,“我所報道的都是事實,手上有王白浪犯罪鐵證”。王白浪是凱恩股份高管之一,他也成為仇子明對凱恩股份系列報道中的“主角”。

    7月28日,中新網證券頻道連線《經濟觀察報》高層人士時,獲知涉事記者仇子明確遭到所報道上市公司凱恩股份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的通緝,該報社仍準備將系列報道繼續下去。

    警方説法:將重新調查向媒體公佈

    7月28日16時40分,記者聯絡到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宣傳處相關負責人。一名詹姓副處長向記者表示,該事件發生後,浙江省公安廳、麗水市公安局非常重視。目前省市兩級警方法制部門的專家已經介入該案,省市警方將重新調查該案。對於是否撤銷對仇子明的網上通緝,詹副處長稱,警方正在調查核實中,將根據調查結果做出決定。

    她表示,麗水警方承諾將對該案做出公正合理的決定,最終調查結果將向媒體公佈。7月28日晚,記者試圖6次撥通遂昌縣公安局局長葉金榮的電話,3次被拒接,3次處於長時間佔線狀態。

    仇子明:我為我的氣節感到自豪

    被通緝一事傳出後,仇子明立刻在新浪微博上做出回應,“小爺正在某地隱居,悠閒地抽著煙,為人不做虧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門。遂昌公安局,有本事就抓到我。”

    隨後其又更新微博稱,“我知道我會被鎖定IP,但我發完這條微博就換地方了。之所以出來説話,就是我不怕,我所報道的都是事實,手上有王白浪犯罪鐵證,系列報道間隙,公司找人行賄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靈通,公安剛通緝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潛伏,不是潛逃,只是不想進去了吃苦頭。這事不會完,我一定會讓遂昌公安局向我道歉”。

    據《經濟觀察報》披露的資料,仇是于5月上旬已經開始此次調查。5月8日,仇在微博上記錄到,“最近在折騰某上市公司的負面新聞,北京一個基金經理兄弟善意勸我不要做,因為他從消息渠道獲悉,一個級別很高的官員(名字不説了,以免洩露國家機密)新近重倉了這只股票”。

    同時,仇子明調查凱恩股份一案中曾多次受到對方利誘,但被其拒絕。仇在5月23日也發佈了這樣一條微博,“公司賄賂我5位數以上的鈔票,不要;公司賄賂我一台筆記本電腦,不要。我為我的氣節感到自豪。公司行賄我本人未遂,變相行賄我的報社,6位數以上的廣告費,差點談妥,但我的編輯和部門領導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終寧可不要廣告費,也把稿子發了。我為報社的氣節感到自豪,為同仁的氣節而感動。”

     凱恩股份董秘:報案之後的事情與我們無關

    昨日,記者聯絡了凱恩股份董秘田智強,田告訴南方日報記者,他是早上才得知仇子明被通緝一事,公司報案是在5月,為什麼現在仇子明被通緝自己並不清楚。他稱,公司早已對仇子明惡意誹謗、誣陷的違法犯罪行為向遂昌縣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經在5月20日正式立案偵查。凱恩股份是否介入此次通緝事件?田智強表示報案之後的事情就不關他們的事情了,採取通緝或者其他方式是公安局的事情。

    另外,田智強還表示,目前凱恩股份沒有相關的最新進展需要公告,公司的生産銷售一切正常。

    記者嘗試聯絡遂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多次撥打電話均無人接聽。

    經濟觀察報嚴正聲明:對記者被通緝深感震驚

    本報獲知,本報記者仇子明被浙江省麗水市遂昌縣公安局以“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為名,列為刑拘在逃人員,進行網上通緝。針對此事件,本報現發表聲明如下:

    一, 本報記者仇子明因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聞報道而被網上通緝,本報深感震驚,對記者仇子明及其家屬的狀況深感擔憂。作為負責任的媒體,本報一向秉持理性、建設性的報道理念,我們相信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應為仇子明和所有記者所遵循;

    二, 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準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力。在報道過程中,相關當事人和記者多次受到利誘、威脅。對於有人試圖借助公權力壓制輿論監督,威脅新聞工作者人身安全,我們表示強烈譴責;

    三, 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掌握公權力的機構,應該審慎合法行使公權力,維護公民權利;

    四, 本報正在向國家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等機構申訴,反映相關情況,並呼籲新聞出版署、中國記協採取維權行動,維護新聞工作者的正當採訪和報道權,保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 本報感謝公眾和媒體同仁對本報和本報記者的關心和支持,並將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衛媒體和新聞工作者正當採訪報道權,共同維護良好的輿論監督環境。

    經濟觀察報社 2010年7月28日

     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建議仇子明與公安局領導通話

    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兼宣傳處處長劉敏:“(浙江)省公安廳有關法律專家正在研究這個案件,省公安廳也非常重視這個案件的報道,他們已經派人前往調查,今天晚上應該就可以到遂昌縣,我們市公安局剛剛也召集有關方面開個會,也派了人前往遂昌。”劉敏還表示,等討論形成結論,會于29日跟媒體通報。而現在他們也有苦惱,便是聯絡不上仇子明,劉敏建議仇子明可以直接與他電話聯絡,甚至也可以安排他與麗水市公安局領導通話。“我們想了解下這個事情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因為都是一方在説,我們現在也不能有什麼結論,沒辦法下結論。”

     專家觀點:對公權力的濫用

    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院長趙振祥:與“進京抓記者”如出一轍

    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副院長趙振祥表示,近年來,政府部門與媒體的關係意識有了很大提升,但個別政府部門在應對處理一些輿論監督性質的新聞報道中,仍然存在失當之處。此次《經濟觀察報》記者因輿論報道遭遇“通緝門”,這與原來東北某縣委書記派人進京抓記者事件很相似,“都是對公權力的一種濫用,嚴重損害政府部門的形象”。

     網友評論:並非是對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輿論監督的一次通緝

    相關評論:反對動用公權力壓制輿論監督 損害商譽罪:又一根打壓監督的大棒?

    記者這個職業被列為高危是事出有因的。除了因為記者經常要在事件發生的最前線之外,還因為記者這個工作往往並不是以歌功頌德為主,而是要面對社會的陰暗面,有良知與職業操守的記者都以此種責任為自豪。但在一般的情況之下,他們直面的只是社會當中不可見人的一面,而民眾的知情權則給了他們報道的權利,政府的執法機構則應該在背後保證其權利的實施以及人身的安全。

    而當一級政府機構不但不保證記者採訪的權利,反而因為某些原因動用手中強力的、貌似合法的權利對其進行打壓之時,記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這可以從經常性報出來的打記者、阻攔採訪等事看得出來,並且這些事遠不是只有被採訪對象所作,經常能夠看到警方的不作為甚至亂作為。

    米蘭昆德拉説過:記者的權利就是提問。記者的這個權利背後,其實是現代社會所必須擁有的輿論監督的權利,這個權利並非是自上而下賦予的,而是由民眾的最基本知情權所賦予的,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權利。所以,這次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對記者所下的黑手,背後到底有沒有其他原因不好説,但這並非是對於一個記者的通緝,而是對於輿論監督的一次通緝,如果此事繼續發展下去而令其得逞,關在他們拘留所、將來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個記者,而是輿論監督本身被審判。當一個社會中的記錄者因此而噤若寒蟬之時,這個社會會墮落到什麼程度想必是可以預期的。

    經濟觀察報和記者失去聯絡

    據《南方日報》報道,通緝令為遂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7月23日簽發,並稱“2008年以來,該犯罪嫌疑人利用網絡散步虛假信息及公開散發傳單,詆毀某公司,嚴重影響該公司生産經營,其行為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

    昨日,《經濟觀察報》就“通緝門”一事發表聲明,“本報記者仇子明因對浙江凱恩特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聞報道而被網上通緝,本報深感震驚”,“作為公眾公司,凱恩股份負有準確、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義務,公眾享有知情權,媒體有合法正當的輿論監督權力。”

    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表示,27晚上10點後,仇子明的電話就處於關機狀態,報社也對記者的安全非常擔心。他同時表示,到目前為止,報社尚未能與當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絡,凱恩公司也未就此事與報社進行接觸。《經濟觀察報》在聲明中表示,“當地公安機關作為掌握公權力的機構,應該審慎合法行使公權力,維護公民權利”。

    “我們的記者是進行正常的新聞報道,是一種職務行為,我對凱恩公司對這種正常的輿論監督的不在乎、蔑視,非常不能理解。”王勝忠表示,《經濟觀察報》同時表示,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凱恩集團董事長王白浪沒有指出報道有何失實之處,報社保留大量王白浪涉嫌犯罪的書面證據。

    鏈結 近年媒體遭遇惡性事件一覽

    ◆2010年7月27日,報道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兩名記者分別遭遇“離奇”車禍。

    ◆2010年3月23日,貴州電視臺第五頻道《法制第一線》欄目記者盧某上前採訪違章女司機,被對方打傷住院。

    ◆2009年10月20日,洛陽警察圍毆記者,非法拘禁洛陽一媒體記者長達8小時之久。

    ◆2008年6月4日,多家媒體記者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區鴉兒崖鄉碳窯溝煤礦死亡事故現場採訪,三四輛車被砸,十多名記者被打,身上攜帶財物被搶劫一空。

    ◆2007年1月10日,《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的蘭成長在山西渾源縣一黑煤窯採訪時,被黑窯主指使社會閒散人員打成重傷,因顱內出血搶救無效于11日9時許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