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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商譽罪:又一根打壓監督的大棒?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3: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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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傑

  《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內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對此,經濟觀察報社和遂昌警方分別已經證實。(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1版)

  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給他人的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客觀地講,仇子明的報道是否存在捏造事實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的情形,筆者不好貿然定論。但從相關方面來分析,如果不是受人操縱、蒙蔽或者存在腐敗行為的話,作為一名“進入該報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現極為優秀”的記者來説,沒有理由故意采寫稿件損害凱恩公司的商業信譽。何況,其文章並非隨意貼在論壇,而是通過嚴格的審核程序發表在正規的報紙及其官方網站的。

  由此,筆者不禁想起近年來屢屢見諸報端,一些網友因發帖舉報或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員違法亂紀行為而被控誹謗罪的事件。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屈從於地方政府和領導官員的淫威,違法介入本該自訴的誹謗案件,擅自將自訴變為公訴,將公權變為私器,成為打壓公眾監督的大棒。誹謗罪之所以能成為官員打壓群眾監督和公眾輿論的大棒,且屢試不爽,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被舉報和揭發的違法亂紀行為往往難以及時啟動調查追責程序,舉報揭發內容不能得到及時證實,而在此情況下,相關官員往往以名譽受到侵害而急於對舉報揭發人追責。這已成為我國刑法誹謗罪條款實施的尷尬,也成為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監督政府和官員的一大障礙。

  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誹謗罪問題上的法律尷尬尚未消除,一些公司和企業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為藉口而對抗和打壓輿論監督的事件又隨即而來,讓人不寒而慄。刑法本為打擊犯罪而設,為何反而成為對抗輿論的工具呢?其實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個罪名存在著與誹謗罪相近或相同的極具彈性的要件。輿論監督往往涉及公司的負面新聞,客觀上對公司商業信譽必然帶來損害,但關鍵的問題是輿論監督的事項能否及時、客觀、全面地查清楚,如果認真查處、嚴肅處理,那麼損害商業信譽就是公司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是咎由自取;而如果不去認真調查核實,或者刻意掩蓋或包庇違法亂紀行為而去顛倒黑白、指鹿為馬,那就會將損害商譽的責任推給輿論監督者,當然就很容易給監督者扣上“損害商譽”的帽子。特別是在一些公司企業受到政府偏愛,地方保護主義盛行時,地方政府和官員就必然指使司法機關以對方涉嫌損害商譽犯罪追責。這一機理與“誹謗官員”案件是完全一致的。 (作者係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