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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明確互聯網侵權 被指破壞輿論監督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2日 14: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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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權責任法對互聯網侵權作出了專門規定。互聯網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用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有人提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這項規定,會不會變成貪官污吏的保護法。如果公民使用互聯網人肉搜索,將貪官污吏的個人信息或者家庭信息公之於眾,網站屈從於貪官污吏的壓力,將這些信息立即刪除或者屏蔽掉,那麼,會不會破壞輿論監督?

  這是一個值得認真討論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不是假設,而是在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案例。部分貪官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權力,千方百計地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施加壓力,讓他們刪除網站上的某些信息。少數不法企業為了達到謀取商業利益的目的,採用收買的手段,要求網站刪除揭露他們犯罪行為的信息。

  從理論上來説,任何權利都有被濫用可能性。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服務的過程中,既可以刪除那些侵犯普通公民權利的信息,同時也可以刪除那些揭露貪污賄賂瀆職犯罪分子的信息。侵權責任法是民事基本法,同時也是未來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侵權責任法旨在調整侵權的民事關係,因而不可能對反腐倡廉作出系統的規定。如果貪官污吏的違法信息或者個人資料被互聯網用戶公佈在互聯網上,那麼,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該怎麼做呢?

  對此,侵權責任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可以隨意刪除或者屏蔽有關信息。首先,互聯網絡用戶可以使用自己的“通知”權利,要求網站保留有關信息;其次,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將有關信息移送到有權機關加以處理;第三,對於互聯網信息涉及當事人提出的刪除或者屏蔽的申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有審查的權利;如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不能審查,那麼,應當要求互聯網信息發佈者提供更加完整或者可識別的信息,以備公權力機關調查或者立案偵查。通俗地説,互聯網用戶要想刪除或者屏蔽侵犯自己權利的信息,可以通知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而貪官污吏要想刪除或者屏蔽不利於自己的信息,互連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徵求信息發佈者的意見,在徵得同意之後方能刪除或者屏蔽有關信息。從這個意義上來説,侵權責任法並不是貪官污吏的保護法。

  當然,要想更好地發揮互聯網在反腐倡廉方面的作用,單靠侵權責任法是遠遠不夠的。侵權責任法只不過是出於保護權利人的考慮,強化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要想更好地運用人肉搜索等手段,營造貪官污吏人人喊打的局面,還必須進一步約束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權利。換句話説,對於侵犯普通公民的信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加以刪除或者屏蔽,但是,對於那些揭露犯罪的信息,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核實信息的義務,至少應當徵得信息發佈者同意。如果實施權錢交易,暗箱操作,刪除或者屏蔽互聯網用戶提供的有關信息,那麼,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曾經作出過類似判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在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刪除了網站的信息並且中止了有關服務。網站用戶將互聯網絡服務提供者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用戶勝訴,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法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不可能對互聯網反腐倡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今後應該通過制定舉報法、證人保護法,修改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明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義務,防止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濫用權利獲得不法利益。(喬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