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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指導意見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全文 解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3日 10: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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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綜合消息: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圍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金融工作總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21發佈《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認識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能動司法,把握好“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導意見》指出,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金融格局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風險隱患也在積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突出強調要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能動司法,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導意見》強調,金融風險突發性強、波及面廣、危害性大,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當前國際金融局勢的複雜性以及國內金融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通過審判工作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活動,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支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活動,切實防範系統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改革發展任務的順利進行。

  《指導意見》指出,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涉金融秩序和社會政治的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有效地開展好各類金融案件的審判工作,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促進金融仲介機構規範發展,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保障信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全面協調發展。

  《指導意見》強調,金融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局,妥善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依法制裁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繼續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依法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擔負起保護金融債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

  《指導意見》指出,隨著金融改革的日益深入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金融改革和創新業務引發的糾紛案件顯著增多,呈現出案件類型多樣化、法律關係複雜化、利益主體多元化等特點。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處理鼓勵金融改革創新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之間的關係,妥善審理金融創新涉訴案件,推動金融産品創新;妥善審理金融知識産權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創新;依法妥善運用各種司法措施,保護金融信息安全。

  《指導意見》強調,金融糾紛的化解工作是一項創新性和前沿性課題,各級人民法院必鬚髮揮司法建議功能,延伸能動司法效果;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回應金融案件審判需求;構建專業審判機制,拓展金融解紛資源;探索集中審理制度,完善統一協調機制;加強司法宣傳工作,發揮審判導向作用。

  《指導意見》指出,我國金融發展已經處於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範圍之廣闊,任務之艱巨,將大大超過以往任何時期。各級人民法院要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精神,切實貫徹到金融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實踐中,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風險意識,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共同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穩定,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保障金融改革創新,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指導意見》全文如下:

  法發〔2012〕3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

  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隨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結構調整,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際金融危機使世界經濟金融格局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程度不斷提高,金融風險隱患也在積聚。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第四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了今後一個時期我國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突出強調要顯著增強我國金融業綜合實力、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全面推動金融改革、開放和發展。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安全,不僅是今後一個時期金融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也是人民法院為國家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深化能動司法,把握好“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為全面推進金融改革發展,保障實體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制裁金融違法犯罪,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突發性強、波及面廣、危害性大,積極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認識當前國際金融局勢的複雜性以及國內金融領域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通過審判工作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家金融改革發展任務的順利進行。

  1、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活動。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治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要依法審理貸款、票據、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券、保險合同方面的金融詐騙案件,加大對操縱市場、欺詐上市、內幕交易、虛假披露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切實維護金融秩序。要通過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審判,依法懲治集資詐騙、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傳銷等經濟犯罪行為,以及插手民間借貸金融活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維護金融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産安全。要依法審判洗錢、偽造貨幣、販運偽造的貨幣,逃匯套匯、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等刑事案件,努力挽回經濟損失。

  2、依法制裁金融違法行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金融民商事糾紛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借貸拆借、非法外匯買賣、非法典當、非法發行證券等金融違法行為;發現犯罪線索的,依法及時移送有關偵查機關。對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金融糾紛案件,要及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處理突發事件的預案,防範少數不法人員煽動、組織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而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3、支持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精神,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中蘊藏的金融風險,對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所提出的工作部署和政策界限,要予以充分尊重,積極支持政府部門推進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的工作。要審慎受理和審理相關糾紛案件,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維護社會穩定。

  4、切實防範系統金融風險。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因民間借貸、企業資金鏈斷裂、中小企業倒閉、證券市場操縱和虛假披露等引發的糾紛案件,發現有引發全局性、系統性風險可能的,及時向公安、檢察、金融監管、工商等部門通報情況。要正確適用司法強制措施,與政府相關部門一道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防止金融風險擴散蔓延。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理財諮詢公司等市場主體融資交易的調研和妥善審理相關糾紛案件,規範融資擔保和典當等融資行為,切實防範融資擔保風險向金融風險的轉化。要依法審理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活動中出現的違規擔保糾紛,依法規範借貸和擔保各方行為,避免財政金融風險傳遞波及。要加強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部門的協調配合,確有必要時,可建立相應的金融風險防範協同聯動機制。

  二、依法規範金融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協調發展

  金融市場的穩定運行和健康發展,直接關涉金融秩序和社會政治的穩定。各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切實有效地開展好各類金融案件的審判工作,促進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推動金融市場全面協調發展。

  5、保障信貸市場規範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的精神,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積極補充作用。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推動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解決。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遏制民間融資中的高利貸化和投機化傾向,規範和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要高度重視和妥善審理涉及地下錢莊糾紛案件,嚴厲制裁地下錢莊違法行為,遏制資金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維護安全穩定的信貸市場秩序。

  6、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7、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因銷售誤導和理賠等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規範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服務水平的提高。要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注意協調依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護市場各類主體、尊重保險的精算基礎和保護特定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險交易規則、防範道德風險和鼓勵保險産品創新等多種關係,要積極支持保險行業協會等調處各類保險糾紛,維護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功能,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8、促進金融仲介機構規範發展。各級人民法院在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仲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提高仲介機構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會計機構對複雜金融産品信息的披露,強化仲介機構對金融産品的合理估價。要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金融仲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諮詢機構、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努力推動各類投資仲介機構規範健康發展。

  9、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金融企業的重整和破産案件,規範金融企業和投資者的行為,建立合理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穩健運行,夯實金融市場規範發展的基礎,為金融企業破産立法奠定紮實的實證基礎。要以優化證券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為導向,根據國家關於穩步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強對上市公司破産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的調研工作,不斷提高審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上市公司破産重整過程規範有序,促進證券市場法制環境的不斷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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