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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依法對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監禁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9日 20: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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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記者2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進一步細化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訴訟監督標準,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堅持依法少捕、慎訴、少監禁。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介紹,多年來,檢察機關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但也存在工作開展不平衡、辦案工作配套機制不完備和幫教預防社會化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這位負責人説,出臺《決定》是要明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總體發展思路,突出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特點和重點,明確推動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各項具體措施和要求,進一步提高工作的專業化、規範化、體系化。

  《決定》指出,要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方針貫穿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始終。對於“最大限度地降低對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訴率和監禁率”,這位負責人舉例説,比如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一律不捕;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初犯、過失犯、未遂犯、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犯罪,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依法不起訴。

  《決定》要求,要著力加強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制度化建設,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各項特殊工作制度,如逮捕必要性證明制度、社會調查報告制度、法律援助制度、聽取律師意見制度、親情會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等。

  對於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決定》要求檢察機關要進一步加強對逮捕必要性證據、社會調查報告等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沒有收集移送上述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收集移送。檢察院也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社會組織進行社會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要綜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後態度、幫教條件等因素,考量逮捕、起訴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決定,並以此作為幫教的參考和依據。

熱詞:

  • 未成年人犯罪
  • 檢察工作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