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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靜安區檢察院率先對涉案未成年人引入心理干預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0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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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具有偶然性犯罪特質的未成年人,在了解其犯罪動機,解開“心結”後,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而對於一些無悔過心理,重犯越軌可能性極大的未成年嫌疑人,則有針對性地提出矯正方案,並建議從重判處刑罰。

  今年7月開始,靜安區檢察院在長期探索試點前提下,對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部分未成年被害人,綜合運用心理學手段,進行心理測試、心理干預、心理矯正。

  女生為“愛”搶劫相對不起訴

  初三女生曉玲,父母感情不和,父親長期在北方經商,母親忙於工作。看到同齡人都像“小公主”似地被父母寵愛,曉玲既羨慕又嫉恨。感受不到家庭的溫暖,曉玲開始在外尋找慰藉,並很快交了一個男朋友曉峰。曉玲生日,曉峰卻囊中羞澀。為給曉玲買禮物,曉峰糾結多人實施搶劫,曉玲也參與其中,雙雙涉嫌搶劫犯罪。

  案件移送靜安區檢察院未檢科審查起訴後,曉玲堅決不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認為曉峰能通過犯罪表達“愛意”,自己是幸福的。説到父母,曉玲更流露出冷淡和恨意。檢察官們一方面邀請專業的心理學老師參與提審,找到曉玲的“心結”。另一方面多次和曉玲父母溝通,幫助曉玲找回失去的家人愛護和關懷。當收到父母寫來的道歉信,拿到母親親手織的毛衣時,曉玲冰冷的心融化了,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綜合犯罪情節等各方面表現,最終靜安區檢察院對曉玲作出了相對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點評】

  在辦案中,我們發現部分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是因為其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憾。同時,對於一些被害人、證人的心理創傷,心理輔導的意義超過了金錢賠償。今年7月,我院制定《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心理學方法的運用意見(試行)》,規定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針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個體情況,通過綜合運用心理學手段,結闔家庭教育等因素,分析未成年人心理特徵、人格特質,開展針對性的心理干預和心理矯正。對於提起公訴的案件,我們會將心理學運用情況書面移送法院,保證心理干預工作的連續性。被告人心理測試報告等作為證據材料隨案移送,作為法院處理的參考。

  持刀傷人又販毒需從重判罰

  前不久,未成年人王傑等尋釁滋事案件在普陀區法院開庭審理。“綜合王傑的犯罪行為,根據提交的社會調查報告,建議酌情從重處罰。”靜安區檢察院未檢科檢察官徐衍發表了這樣一段公訴意見。這個孩子為什麼會被檢察官建議從重處罰呢?

  王傑是個90後,父母中年得子,從小對他嬌慣放縱、有求必應,養成了他虛榮、散漫的性格。2006年,才初中一年級的王傑輟學在家,2008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

  2010年一個冬夜,王傑的朋友、初三學生小張因與職校學生小郝為爭奪女友發生矛盾,之後相約于四季酒店附近談判。期間,張通過朋友打電話叫王傑來參與打架。王傑接到電話後,即隨身攜帶一把尖刀,並與另外兩人來到四季酒店附近,將郝等3人打傷。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王傑取保候審。但王傑沒有吸取教訓,竟在去年7月,又因犯販賣毒品而重新犯罪。

  案件移送靜安區檢察院未檢科審查起訴後,靜安區檢察院委託相關司法所同志對王傑的家庭情況、成長經歷、社會交往、性格特點等進行了調查,了解到其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對社區服刑抱無所謂態度,家長和矯正工作人員對其教育、引導收效甚微。為進一步了解王傑的行為特徵和人格特點,經王傑同意,上海市愛心幫教基金會青少年心理行為門診部為其進行了心理測驗,結果顯示王傑行為易受他人及環境影響,目前無後悔心理,存在重犯越軌的可能性。庭審中,心理測試醫生也當庭介紹心理測試的過程,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矯正建議。最終,法院採納檢察官建議,從重判罰。

  【檢察官點評】

  社會文明的進步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對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不僅僅注重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客觀危害,更需要關心涉罪人員的個體特徵,尤其是重視犯罪心理的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更是如此。從靜安區檢察院未檢科近年的實踐來看,主要是對有明顯心理偏差跡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檢察機關委託專門的心理諮詢機構測定其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動因、重新犯罪可能性及悔過程度,並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矯正,取得了明顯的成效。

熱詞:

  • 心理矯正
  • 心理干預
  •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