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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擬設機構與城管執法 城管有查封扣押權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26日 09: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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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瑋)深圳公安部門擬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專門負責協助和配合城管綜合執法,而深圳法院則擬設立城管綜合執法法庭或者專業審判庭。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時隔1年之後,二次審議了《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為解決長期以來對違法人處罰難問題,深圳將借鑒香港做法,建立公安城管常態化的協同執法機制和司法配合機制。

  該條例首次審議是在去年8月底,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委副主任李訊説,由於一審時各方意見均涉及執法體制機制等重大問題,因此延遲提請二審。一年來,市人大組織了大量調研,特別是對國內外城市解決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的做法和經驗進行了研究。

  “對違法自然人處罰難是長期以來困擾綜合執法的一大難題,由於執法人員對違法人無任何有效手段,處罰無法執行,導致處罰條款形同虛設,自然人的違法行為在事實上沒有受到任何懲處。”李訊説,不少委員認為,如果在這個問題上沒有突破和創新,立法的意義不大。因此,二審稿把這一難題作為修改的重點。

  李訊説,目前解決對違法人處罰難的有效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建立以警察為執法主體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將執法事項交由公安部門執行,這是發達國家普遍實施的一種方式。二是借鑒香港做法,授予城管執法人員必要的手段和權限,並建立公安城管常態化的協同執法機制和司法配合機制。

  “第一種方式是一種成熟的、規範的執法模式,應作為深圳改革的主要方向。但涉及執法體制的改革,影響面大、敏感點多,目前各方還未達成共識。因此,我們建議採用第二種模式,不改變目前的執法體制,著力對公安部門的配合保障機製作了完善和補充。”

  記者注意到,這一模式的具體措施包括:公安部門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專門負責協助和配合綜合執法部門執法;對拒絕配合的違法行為人協助綜合執法人員執法,甚至可以將違法人帶至指定地點進行調查處理;對妨礙公務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而在司法保障上,借鑒香港針對自然人一般違法行為設置快審法庭的做法,規定法院可設立城管綜合執法法庭或者專業審判庭。

  ■其他新規

  綜合執法範圍被首次立法明確

  深圳自開展城管綜合執法以來,綜合執法的範圍從最初的9項到最多時的24項,經歷了多次調整。由於執法範圍界定缺乏統一規範,調整隨意性大,成為基層執法人員反映最多的問題之一。為確保劃分合理,此次條例首次將城管綜合執法範圍,限定在目前已有的職責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務院、廣東省政府決定的其他職責。

  城管執法擁有查封扣押權

  深圳綜合執法開展以來,一直缺乏統一、具體的法律依據。為此,條例此次對上位法無具體規定的環節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包括查封扣押程序、物品處理程序等,規定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為法人、能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並在深圳有固定住所的公民,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此外,條例還創新了處罰機制,對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行為除可採取加處罰款、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所得款項抵繳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已有的法定措施外,還增加了錄入個人信用記錄、通報單位和社區等措施。

  “城管警察”引爭議

  坊間擔憂權力濫用

  記者觀察

  儘管此次條例並未直接引入“城管警察”一詞,但“公安部門設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協助和配合城管執法”,仍讓人不得不聯絡到一起。無獨有偶,同一時間,在市人大審議的《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也對此有相同內容,在條款解讀裏則明確提到了“設立城管警察”字眼。

  而這似乎意味著人大已逐漸認可這一模式。一時間,關於對於“城管警察”模式的爭議再度在坊間被點燃。

  事實上,早在2008年深圳市政協四屆四次會議上,市政協委員楊立勳就提出過《關於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建議由警察充當城市管理執法主體,認為這不僅可以較好地解決暴力抗法問題,還可以整合資源,降低執法成本。不過,這一想法因爭議太大且不乏抨擊聲而最終擱置。

  毫無疑問,警察協助城管執法是有利於解決自然人處罰難題的,但坊間卻迅速提出三大質疑:第一,深圳因戶籍人口倒挂嚴重,本身警力配置就非常緊張,是否還有人手可騰挪出來專門協助城管執法?第二,會否將現在的協警、協管員等人員編入城管警察隊伍?會否出現警察把執法權“外包”給城管或其他社會人士的情況?第三,近年來城管已遭遇嚴重的形象危機,警察協助會否導致城管的權力擴大,埋下權力被濫用的隱患,進而加劇城管與被執法人之間的矛盾?

  不過,也有一種聲音認為,不需要對“城管警察”模式過於敏感。“警察協助城管執法,並非就是城管變成了警察或是有了警察的權力,而是雙方各自行使職能,但一同處理一些違法事件而已。”一位網友表示,目前國內對“城管警察”並無準確、規範的解釋和界定,而常説的“城管警察”,其實僅特指“城管與警察常態公務協助機制”,而這個機制已在全國約200個城市建立。

熱詞:

  • 城管執法
  • 城管綜合執法
  • 執法體制
  • 條例
  • 配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