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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凡公民可自決行政審批項目政府應退出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1日 04: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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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10月10日電 (記者郭舒然)中國政府網10日公佈了《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

  國務院決定取消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認定,商品糧基地水利工程年度投資計劃審批,高等學校設立、撤銷、調整研究生院審批等171項行政審批項目;調整143項行政審批項目,包括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等117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等9項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以及虧損補貼事項審批等17項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

  《決定》提出,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採用事後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以部門規章、文件等形式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要限期改正。積極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建設,加快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和社會組織管理改革,進一步健全行政審批服務體系,深入推進行政審批領域防治腐敗工作,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投資體制、財稅金融體制、社會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

熱詞:

  • 行政審批項目
  • 行政許可法
  •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