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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解釋為何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10日 19: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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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改革六問——訪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新華網北京10月10日電(記者陳菲)日前,我國首次發佈了《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全面、系統介紹了中國司法改革的情況和成就。10日,針對司法改革中涉及檢察改革的熱點問題和焦點問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最高檢&&7項改革任務基本完成

  問:近年來檢察改革的總體進展情況如何?

  答:2008年底,中央對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60項任務,其中最高檢&&7項任務,涉及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改革,刑事立案監督機制改革,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完善人民檢察院對民事審判、行政訴訟及民事執行工作法律監督機制改革等。最高檢認真落實中央改革部署,於2009年出臺了深化檢察改革的2009—2012年工作規劃。通過全國各級檢察機關共同努力,檢察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呈現重點突破、整體推進、紮實有序、成效明顯的良好局面。截至目前,最高檢&&的7項改革任務和《檢察改革規劃》確定的各項改革任務已基本完成,長期制約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一些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得到不同程度緩解,深化檢察改革取得了重要階段性成果。

  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大力推行“陽光檢務”

  問:檢察機關是如何推行檢務公開的?

  答:司法公開是現代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早在1998年10月,最高檢向社會公佈了“檢務公開”10個方面的內容,當時被稱為“檢務十公開”。公開的內容包括:檢察院的職權和職能部門主要職責,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範圍,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期限等。2006年,最高檢在“檢務十公開”基礎上,進一步充實、完善了13個方面的內容:檢察官任職資格和管理規定,檢察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規定,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規定,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規定,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規則,普通程序簡化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程序,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國家刑事賠償的規定,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等。近年來,檢察機關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傳遞手段,不斷豐富電子“檢務公開”、網絡“檢務公開”等內容,大力推行“陽光檢務”,檢務公開不斷深化。

  全面實施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

  問:為什麼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要實行“上提一級”改革?效果怎樣?

  答:過去,由於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逮捕、起訴均由同一個檢察院辦理,權力較為集中,儘管內部有分工和制約,仍容易産生監督不到位問題,削弱了內部制約效果,影響了執法公正性和公信力。社會各界對此均有反映,呼籲完善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程序。

  為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決定逮捕權的制約,實現職務犯罪偵查中提請逮捕與決定逮捕適當分離,2009年9月,最高檢下發試行規定,規定省級以下(不含省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全國大部分檢察院開始實行此項改革措施,將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由過去報上一級備案改為上提一級審查決定。2011年起,全國所有省區市檢察機關全面實施“上提一級”改革。實施這項改革,使職務犯罪案件逮捕質量明顯提高,在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同時,優化了基層檢察院執法環境。

  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違法立案情形納入檢察監督

  問:為加強對刑事立案、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檢察機關有哪些改革舉措?

  答:為完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違反規定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和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機制,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最高檢會同公安部於2010年7月共同會簽文件,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違法立案的情形應當進行監督,從而將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等違法立案情形納入了檢察監督範圍,確保偵查權的正確行使。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還建立起刑事案件信息通報制度。

  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線索17681件22068人,同比分別上升了22.1%和22%;提出糾正17173件21409人,同比均上升了18.5%;公安機關已糾正16631件20800人,同比均上升了19.6%。

  全部、全程、全面實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

  問:檢察機關在數年前即實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效果如何?

  答:為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進一步促進檢察機關嚴格規範執法,強化人權保障,推動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科學發展,2005年12月最高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試行)》,從2006年3月開始分三步走,在全國範圍內逐步實現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2011年12月,最高檢明確要求各地做到“三個毫不例外”,即:不論東部、中部、西部,不論哪一級檢察院,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全部、全程、全面)要求實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不論大案、小案或者哪一種性質的職務犯罪案件,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要求實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不論是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的訊問,都毫不例外按照“三全”要求實行訊問錄音錄像制度。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不僅有效防止了檢察人員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的刑訊逼供行為、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推動了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轉變,而且大大促進了檢察機關文明辦案作風的養成。

  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防止罪犯“前門進、後門出”

  問:檢察機關建立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改革成效如何?

  答:長期以來,對刑罰執行工作中存在的違法辦理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致使罪犯“前門進、後門出”,檢察機關發現錯誤時已難以糾正等情況,群眾意見很大。一些地方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監督關口前移,建立了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裁決工作的同步監督機制,一旦發現有錯誤,及時提出糾正意見,防止違法現象“生米煮成熟飯”。

  檢察機關不僅監督糾正不該減刑、假釋而獲得減刑、假釋的情形,而且還注意監督糾正符合法定條件但沒有得到減刑、假釋的問題。對一些老病殘犯,符合變更刑罰執行條件的,積極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保外就醫和假釋,切實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糾正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28648人次。

熱詞:

  • 檢察機關
  • 人民監督員
  • 職務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