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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新規重實際駕駛力 小車場地考試練5項考5項

發佈時間:2012年10月09日 0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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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汽車場地考試示意圖

  本報訊為增強考試的針對性和實用性,123號令對小型汽車、大中型客貨車的考試項目進行了調整,確保更多小汽車駕駛人考試合格後能夠獨立駕車上路,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對複雜條件的能力。其中:將科目一理論考試拆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交通信號、通行規則等知識,仍作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為安全文明駕駛考試項目,在實際道路考試後進行,考核安全文明駕駛要求、複雜條件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等,加深駕駛人對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的理解記憶。

  對申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的,在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模擬高速公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考試項目,提高了考試針對性和考試難度。調整後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試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6項”修改為“訓練、考試均為16項”。在科目三的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中,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複雜道路考試,並明確大中型客車考試里程不少於20公里、牽引車和大型貨車不少於10公里。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小型汽車駕駛人的考試項目調整突出了實際駕駛中的實用性,取消小型汽車樁考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通過連續障礙、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應用性不強的考試項目。調整後,小型汽車場地考試項目由原來的“訓練10項、考試4項”改為“訓練和考試均為5項”,即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與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場地考試中用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更加貼近實際道路場景。

  同時,為確保駕駛人培訓、考試質量,建立了考試培訓質量公告制度和違規考試發證責任追究制度,設置考試工作紀律“高壓線”,明確民警違規考試發證的法律責任,並規定對3年以下駕齡的駕駛人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倒查考試發證民警的責任。

  解讀

  用標線替換標桿以防應試教育

  科目一考試分成兩次進行

  公安部表示,目前的科目一主要考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惡劣氣象和複雜道路條件下安全駕駛、緊急情況臨危處置、事故急救和危險物品等內容,但由於初次申領駕駛證的人對車輛駕駛和道路通行沒有實際認知,只能靠死記硬背,理解不深,影響了培訓和考試的效果。同時,原來設置的客貨車專用試題數量少,因此需要增加考點,全面考核駕駛人的安全文明駕駛意識和技能。修改後,科目一第二部分將作為科目三中的一個考試項目,放在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後進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再另外收費。考慮到學員考試科目一時基本沒有實際駕駛操作經驗,待學員考完科目三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對駕駛操作有了直觀認識,此時考試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可以使學員結合駕駛培訓考試經歷進一步加深對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的理解和應用。兩部分的考試試卷滿分均為100分,90分為合格。

  大中型客貨車考試難度增加

  公安部表示,近年來,大中型客貨車在急彎、陡坡、冰雪濕滑等危險路段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頻發。分析2011年發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有24起是在惡劣天氣和複雜路況條件下發生的,佔81.5%;有14起是由於駕駛人在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不當造成的,佔51.9%。在公安部組織的社會調查中,有70.9%的調查對象認為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應該考試模擬高速公路、連續急彎山區路、雨(霧)天、濕滑路、緊急情況處置等內容。此外,國外許多國家十分重視危險路段駕駛意識和技能的考核,芬蘭、瑞典等國家進行冰上駕駛技能的培訓和考核。

  小型汽車優化科目二考試項目

  根據以前的規定,小型汽車科目二訓練項目共10項,考試其中的4項,必考項目為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3項,其他

  項目中隨機選考1項。公安部表示,通過調研發現,小型汽車科目二考試存在部分考試項目針對性不強,如通過連續障礙、通過單邊橋等現實生活中已不常用。123號令優化了小型汽車科目二考試項目,簡化了小型汽車樁考考試線路,改為倒車入庫,取消兩個樁位之間的移庫要求,將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等兩個項目調整至實際道路駕駛考試中。

  在科目二場地考試中,將用施劃標線替換現有的標桿,防止考生以標桿為基準點背口訣應試,使考試更貼近實際場景。

  小貼士

  123號令推出6項便民措施

  為更加方便群眾高效快捷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123號令推出6項便民服務措施。

  1.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

  2.核發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群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後,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的新的駕駛證,方便群眾駕車出行。

  3.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4.考慮到一些群眾由於平時學習工作較忙,不能在2年內完成培訓和考試,將駕駛准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通過法規知識考試後,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參加考試。

  5.推行互聯網、電話等遠程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考試人數。

  6.規定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在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車輛年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辦理業務。

  驗照

  連續3年不驗照將降低駕駛資格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以免於審驗。審驗時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於3小時的法律法規、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並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發生事故的記分週期結束後30日內接受審驗。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以及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參加審驗時只需填表自主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不必再到醫院進行體檢。但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還要按照原有規定期限,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3年不審驗的,登出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

  實習期

  實習司機上高速須有老司機陪駕

  新政:除第一次領取駕駛證的人以外,規定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併納入實習期管理。實習期(一年)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要予以登出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實習期駕駛人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解讀:公安部表示,嚴格駕駛證實習期管理,有助於新駕駛人文明禮讓、安全守法駕駛意識和習慣的養成。我國法律規定了實習期駕駛人需要在車身後部粘貼實習標誌等,但是在部門規章層面,沒有對實習期駕駛人的違法記分、審驗教育和駕車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細化規定。據統計,我國駕駛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萬人的速度快速增長,1年以下駕齡的實習期駕駛人肇事比率較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較為突出。截至2011年底,1年以下駕齡駕駛人達2613萬人,佔總數的10.91%。但新駕駛人素質不高、安全守法駕駛意識不強等問題突出,2011年,駕齡在1年內的新駕駛人肇事21845起,佔同期事故總數的10.47%,造成人員死亡5505人,佔同期死亡人數的8.94%。今年國慶黃金週期間,駕齡不足1年的新駕駛人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佔總量的16.2%。歐美等發達國家普遍對實習期駕駛人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如英國規定領取駕駛證2年內被扣6分,登出駕駛證,重新考試;法國規定實習期為3年,3年內只要被扣3分就要參加學習,扣6分則要重新考試。

  公安部表示,為加強新駕駛人的管理,123號令擴大了實習期管理範圍,明確了實習期陪駕要求,並要求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後,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等。

  其他規定

  道路考試預約不得超5次

  根據新的規定,駕駛准考證明在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不得超過5次。每個科目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各有10次考試機會。第5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科目二、科目三考試不合格的,重新申請考試的預約時間由20日縮短為10日。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沒有預約次數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熱詞:

  • 駕駛知識
  • 考試培訓
  • 考試項目
  • 考試科目
  • 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