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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7日 13: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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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

  國發〔2012〕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適應我國道路通車里程、機動車和駕駛人數量、道路交通運量持續大幅度增長的形勢,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放在首位,以防事故、保安全、保暢通為核心,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為重點,全面加強人、車、路、環境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執法,推進交通安全社會管理創新,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調聯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進全國安全生産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平安出行創造良好環境。

  (二)基本原則。

  ——安全第一,協調發展。正確處理安全與速度、質量、效益的關係,堅持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強統籌規劃,使道路交通安全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嚴格駕駛人、車輛、運輸企業準入和安全管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深化隱患排查治理,著力解決制約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源頭性、根本性問題,夯實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落實責任,強化考核。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政府及部門監管責任和屬地管理責任,健全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導檢查和責任倒查,依法嚴格追究事故責任。

  ——科技支撐,法治保障。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應用,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依法嚴厲打擊各類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道路交通科學管理與執法服務水平。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三)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産經營行為。嚴格道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對新設立運輸企業,要嚴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産條件審核關。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鼓勵客運企業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積極培育集約化、網絡化經營的貨運龍頭企業。嚴禁客運車輛、危險品運輸車輛挂靠經營。推進道路運輸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以及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挂鉤,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四)加強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道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加強安全班組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産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強化對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持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産費用。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

  (五)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的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創造條件積極推行長途客運車輛淩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實行接駁運輸。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的80%,並嚴禁夜間通行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以下山區公路。夜間遇暴雨、濃霧等影響安全視距的惡劣天氣時,可以採取臨時管理措施,暫停客運車輛運行。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運輸企業要積極創造條件,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確保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超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

  (六)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抓緊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鼓勵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應在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運輸企業要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監管,確保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七)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進一步完善機動車駕駛人培訓大綱和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序,推廣應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客、貨車輛駕駛人培訓考試要增加複雜路況、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處置技能的內容,大中型客、貨車輛駕駛人增加夜間駕駛考試。將大客車駕駛人培養納入國家職業教育體系,努力解決高素質客運駕駛人短缺問題。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

  (八)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應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

  (九)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加快推進信息查詢平臺建設,設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安全管理。督促運輸企業加強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要嚴格依法處罰並通報企業解除聘用。

  四、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十)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推動機動車生産企業兼併重組,調整産品結構,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汽車産品,積極推進機動車標準化、輕量化,加快傳統汽車升級換代。大力推廣廂式貨車取代欄板式貨車,儘快淘汰高安全風險車型。抓緊清理、修訂並逐步提高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督促生産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強車輛行駛穩定性和抗側傾能力。客運車輛座椅要儘快全部配置安全帶。

  (十一)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落實和完善機動車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管理、強制性産品認證、註冊登記、使用維修和報廢等管理制度。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産品準入、生産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與公告産品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産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嚴禁無資質企業生産、銷售電動汽車。落實和健全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制度,加大對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産品召回力度。嚴格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嚴禁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嚴格檢驗檢測機構的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産、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産品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要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

  (十二)強化電動自行車安全監管。修訂完善電動自行車生産國家強制標準,著力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産、銷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嚴禁生産、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辦法,質監部門要做好電動自行車生産許可證管理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修訂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嚴格電動自行車生産的行業管理,工商部門要依法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對違規生産、銷售不合格産品的企業,要依法責令整改並嚴格處罰、公開曝光。公安機關要加強電動自行車通行秩序管理,嚴格查處電動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加強政策引導,逐步解決在用的超出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問題。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三)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加快修訂完善公路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安全性評價等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科學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鼓勵地方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本地區公路安全設施建設標準。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

  (十四)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科學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稅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強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墻等安全設施,設置標誌標線。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聯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梁的安全保護。收費公路經營企業要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要積極推進公路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防範應對能力。

  (十五)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隱患嚴重程度,實施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有關部門要強化交通事故統計分析,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全面梳理橋涵隧道、客貨運場站等風險點,設立管理臺賬,明確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強化對整治情況的全過程監督。切實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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