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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擬出臺客車租賃管理辦法 提供代駕或罰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4日 11: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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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黃偉)客車租賃經營者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後,還需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經營業務。9月20日,廣州市法制辦就制定的《廣州市客車租賃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向公眾徵求意見,其中關於“為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將受罰”、“出租他人出資購買的車輛”、“應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條款或將引發汽車租賃行業震蕩。

  未獲許可經營罰沒所得

  《辦法》開宗明義,客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12座及以下的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員的經營活動。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向客車租賃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時,應當告知經營者辦理上述許可。

  汽車租賃經營者獲得許可需滿足一定條件。包括“有固定的經營和辦公場所,並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有必要的經營機構和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車輛技術、財務會計和安全管理等崗位上應分別有一名具有初級及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車輛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不低於每50台車配置一名的標準。”等四項。

  如未取得許可開展經營將受罰,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責令停産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據記者了解,客車租賃行業內,除少數幾家規模較大的企業,主動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許可的企業幾乎沒有。有行業人士説:“以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行業監管不到位造成市場秩序混亂,經營不規範為由,增設審批事項,這就給權力尋租創造了條件。”

  據了解,《辦法》提出需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依據為《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指出客車租賃活動屬於運輸服務業的範疇,應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營業。行業人士指出,現行管理條例修訂於2002年10月,已有一定滯後性,去年啟動了新一輪修訂,但新條例遲遲未出臺。

  倣的士罰款5000至1萬

  《辦法》擬對經營者展開一定約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出租他人出資購買的車輛;出租已轉讓或者以私下買賣、融資、收取管理費等方式變相轉讓給他人的車輛;出租外觀及內飾與出租汽車相同或者相倣的車輛,或者在租賃車輛上安裝計價器、頂燈、防劫網等裝置;採取揚手即停等出租汽車的經營方式招攬零散客人;為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

  違反上述行為,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向承租人提供駕駛勞務的,處以5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舉或許一定程度破解租賃市場亂局。市法制辦稱,客車租賃經營模式定位不清、非法營運現象嚴重。相當部分租賃企業打著汽車租賃公司的名義卻不規範開展汽車租賃業務,而是通過提供駕駛服務,按照出租客運、包車客運的經營模式開展汽車租賃業務,嚴重擾亂營運市場秩序,對出租車行業形成較大衝擊。

  此外,許多租賃企業長期使用私人名下或者其他城市的車輛開展經營活動,導致租賃車輛挂靠現象嚴重、産權複雜,易發生經濟糾紛,同時車質車況較差,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甚至,個別企業利用挂靠車輛進行詐騙等違法行為,例如2009年出現的豪傑汽車租賃公司“涉嫌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財産權益。

  行業人士指出,《辦法》如最終獲批通過,或將引發行業震蕩。

  “例如要求經營者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廣州現在是寸土寸金,如果單獨擁有,可能性很小,租一個場或租一部分場地,還是有可能的。”上述人士説,不得出租他人出資購買的車輛,對經營者的資金實力提出了相當要求。

  同時,要求不得為租賃車輛配備駕駛員,或將改變客車租賃原有的經營模式。記者昨日聯絡數家客車租賃公司,對方均稱提供配備駕駛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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