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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日期間加班費過節費及其他福利收入均須納稅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4日 05: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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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中秋節、國慶節的臨近,很多人開始盤算自己的各種收入,那麼,節假日期間一般會有哪些收入,又該如何納稅呢?

  加班費: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稅務部門的相關解釋,個人在國慶、“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兩倍或三倍加班工資,不屬於可免徵個稅的補貼、津貼,也要依法納稅。

  過節費:過節費一般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于正常工資之外發給員工的額外收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稅務部門的解釋,過節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福利收入:節假日期間,部分用人單位會在正常的工資、薪金之外向員工發放各種福利,這種福利收入多種多樣,包括現金、實物甚至各種休閒活動等。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等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對福利費的範圍進行了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説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實物等,均應折合成現金收入後納稅。

熱詞:

  • 過節費
  • 福利費
  • 薪金所得
  •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