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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慘案在昆明開審 5名被告均指證糯康係主謀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1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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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9月20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拍攝的庭審現場。

  9月20日,被告人糯康在在押人員處所核查登記表上簽字。    □新華社發

  廣受社會關注的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故意殺人、綁架、劫持船隻,被告人扎拖波劫持船隻一案,20日在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始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中,被告人糯康係緬甸國籍,桑康乍薩係泰國國籍。庭審預計持續3天。首日庭審秩序井然。

  糯康面對指控閃爍其詞

  在庭審現場,被告人糯康面對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的指控,閃爍其詞,不予正面應答。但桑康、依萊等其他5名被告人在法庭供述中,均指證糯康策劃實施了湄公河“105”案件,是所在犯罪集團的首領。

  涉嫌“四宗罪”

  公訴機關指控:一、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佈島”一帶的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組織,同時為獲取泰國不法軍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乍薩、依萊及涉嫌參與本案的翁蔑、弄羅(2人均另案處理)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佈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泰國不法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在糯康的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處理)于2011年10月5日早上,持槍劫持了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了船員,並將事先準備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通知後亦參與武裝劫船,並將船隻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一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雞舍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向中國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後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經現場勘查,在兩艘船隻上查獲91.96萬粒、共計84516.01克甲基苯丙胺。被害的13名中國船員屍體經鑒定,均係槍彈傷致死。

  二、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往來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與涉嫌參與本案的翁蔑(另案處理)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等人,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糯康犯罪集團成員又劫持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將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後“正鑫1號”貨船出資人被迫交付贖金2500萬泰銖,羅某某、冉某某、“正鑫1號”船長獲釋。3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公訴機關認為,6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的刑事責任,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西卡、扎波的刑事責任,以劫持船隻罪追究被告人扎拖波的刑事責任。    (綜合新華社昆明9月20日電)

  ■相關鏈結

  泰國提供近800頁的證據材料

  在庭審過程中,將有大量針對這些犯罪的證據出示,包括DNA檢測、屍檢報告、彈痕鑒定、證人證言等。其中,泰國方面提供了近800頁的證據材料。

  為被告指定專門翻譯

  對於涉案的緬甸籍被告糯康、泰國籍被告桑康等6名被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後,為他們指定了專門的翻譯,並將起訴書製作成中、老、緬、泰四國文字,移送法院,並及時送達被告人。由於6名被告人是外籍人員,還涉及一些來自境外的證人,法院在開庭審理中提供泰語、老撾語的翻譯。

  被害人親屬提起民事訴訟

  13名船員被殺,給他們的家庭帶來了難以彌補的傷痛。目前該案所涉及的部分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已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糯康犯罪集團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費用。”據悉,在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將有十幾位代理律師為這些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幫助。       (據新華社電)

熱詞:

  • 被告人
  • 劫持
  • 正鑫1號
  • 中國船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