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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犯人欲綁架獄警脫逃 1人臨時放棄獲輕判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1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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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7日,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對為脫逃綁架獄警的王宇、林洪森作出判決,王宇犯綁架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2萬元。與其前罪余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林洪軒犯綁架罪,免刑刑事處罰。為何兩犯一同在監獄內又犯新罪,判決結果卻不一樣?

  今年32歲的王宇,2009年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當年7月2日投入黑龍江省松濱監獄。比他晚進這個監獄兩個月的林洪軒,今年僅22歲,卻也是一個重刑犯,2009年,因犯敲詐勒索罪,幫助毀滅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2000元。這兩個正值壯年的犯人湊到一起,想到未來約十年的大好時光要在監獄的囚室中度過,彼此流露出不甘心想脫逃的意思。

  2011年10月26日9時許,王宇將林洪軒叫到他的鋪上,與其商議脫逃的路線,王宇為堅定林洪軒與其共同脫逃的決心,欺騙林洪軒説監外有人有車接應他們。

  當日15時許,監舍內停電,王宇找到林洪軒,欺騙他説停電是監外的朋友配合搞的,決定當日伺機劫持幹警作為人質,並以人質為要協實施脫逃,王宇還將準備好的兩根尼龍扎帶和一根線繩交給林洪軒讓他作案時捆綁幹警用,林洪軒表示同意,並説自己身上私藏有一千多元現金可供脫逃後使用。

  16時許,王宇隨身攜帶一把自製刀具,林洪軒攜帶兩根尼龍扎帶、一根線繩和1200元現金等作案物品,闖入監舍二樓五監區一分監區幹警辦公室。王宇在前,林洪軒進入辦公室後將門關上。王宇讓獨自在辦公室內寫材料的監獄幹警馬躍帶他們去七監區取東西,馬躍當場拒絕。王宇趁馬躍不備突然用左手摟住馬躍,右手從褲兜內掏出尖刀架在馬躍頸部將其劫持。馬躍一邊掙扎一邊訓斥並勸説王宇,王宇讓林洪軒上前捆綁馬躍。此時林洪軒因害怕和負罪感而産生了悔意,他從兜裏掏出繩子和尼龍扎帶上前假意捆綁馬躍,到了近前,乘機抓住王宇持刀的手腕搶奪尖刀,馬躍見狀順勢和林洪軒一同將王宇的尖刀奪下並將其制服。在三人撕扯的過程中馬躍的頸部、右手被尖刀劃傷,經哈檢技鑒[2011]108號法醫學鑒定書鑒定屬輕微傷。

  被告人王宇、林洪軒涉嫌綁架、脫逃一案,由松濱監獄偵查終結,今年2月7日移送哈爾濱市濱江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3月6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3月20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3月26日,哈爾濱市濱江地區檢察院對王宇、林洪軒以涉嫌綁架罪、脫逃罪向道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道外區法院于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審判機關認為,王宇、林洪軒在服刑期間不思悔改,預謀綁架監獄幹警作為人質從監獄脫逃,並且在脫逃過程中實施持械劫持監督幹警,其行為分別侵害了脫逃罪和綁架罪兩個犯罪客體,構成了脫逃罪和綁架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由於兩名被告人劫持人質的目的是為了脫逃,二被告所犯二罪係牽連犯罪,按牽連犯罪的處罰原則,從一重罪從重處罰,因此以綁架罪對兩名被告量刑處罰。

  審判機關認為在本案中,王宇係主犯,林洪軒受王宇欺騙參與犯罪,係從犯,在作案過程中,林洪森又自動放棄犯罪,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且沒有造成損害,因此應當免除處罰,繼續執行前罪所處余刑。王宇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害人反抗和林洪森的阻止未能實際控制人質,係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因此作出本文開頭所述的判決。

熱詞:

  • 臨時放棄
  • 既遂犯
  • 法醫學鑒定書
  • 綁架罪
  • 幫助毀滅證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