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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湄公河慘案被告人應數罪並罰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20日 2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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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昆明9月20日電(楊華偉))  20日,震驚世界的“10.5”湄公河慘案在昆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前,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應數罪並罰。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非法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綁架人質、勒索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劫持中國船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劫持船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察機關有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被告人供述等確鑿證據證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散佈島”一帶的糯康犯罪集團,為報復中國船隻被緬甸軍隊徵用清剿該組織,同時為獲取不法泰國軍人的支持,被告人糯康先後與被告人桑康、依萊、翁蔑(另案處理)、弄羅(另案處理)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按照糯康的安排,依萊在湄公河沿岸佈置眼線、選定停船殺人地點,並和弄羅與不法泰國軍人具體策劃栽贓查船等事宜。

  2011年10月5日早,根據糯康的授意,在桑康的指揮下,翁蔑帶領溫那、碗香、岩湍、岩梭等人(均另案處理),攜帶槍支駕乘快艇,在湄公河“梭崩”與“散佈島”之間的“弄要”附近,劫持了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了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毒品分別放置在兩艘船上。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接到翁蔑等人通知後趕到“弄要”參與武裝劫船。兩船被劫至泰國清萊府清盛縣央區清盛-湄賽路1組湄公河岸邊一雞素果樹處停靠,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船上迅即向中國船員開槍射擊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與依萊、弄羅的約定,在岸邊等候的不法泰國軍人隨即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爾後登船繼續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案發當天經現場勘查,在“玉興8號”駕駛室發現被害人楊德毅屍體,在“玉興8號”、“華平號”上共查獲919600粒毒品可疑物。2011年10月7日至11日,在泰國清盛港附近陸續打撈出被蒙眼、蒙嘴、捆綁雙手的被害人黃勇、王建軍、邱家海、蔡方華、楊應東、李燕、楊植煒、文代洪、王貴超、曾保成、何熙行、陳國英等12具中國船員屍體。經鑒定,被害的13名中國船員均為槍彈傷導致死亡,查獲的毒品可疑物係甲基苯丙胺,凈重84516.01克。

  此外,糯康犯罪集團長期在湄公河流域非法攔截、檢查來往船隻、強取財物。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翁蔑、扎西卡、扎波等人,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和老撾金木棉公司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4月3日,又在“孟巴裏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至“三顆石”附近,並將張某等15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之後,“正鑫1號”船長鐘某某被強行帶走並與羅某某、冉某某一同關押。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于某某聯絡交錢贖人。經于某某與被告人糯康的代表弄羅談判,4月6日下午,弄羅將收到的贖金2500萬泰銖交付給被告人依萊後,羅某某、冉某某、鐘某某獲釋。三艘中國貨船及船員被緬甸政府解救。

  目前,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對糯康、桑康、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6名被告人分別以涉嫌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依法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熱詞:

  • 湄公河
  • 被告人
  • 檢察機關
  • 數罪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