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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稱督導機構可查閱複製學校財務賬目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8日 0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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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9月17日電 (記者趙婀娜)《教育督導條例》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旨在保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條例要求,教育督導機構對下列事項實施教育督導: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情況,教育教學水平、教育教學管理等教育教學工作情況;校長隊伍建設情況,教師資格、職務、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招生、學籍等管理情況和教育質量,學校的安全、衛生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校捨得安全情況,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的配備和使用等教育條件的保障情況,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情況,各級各類教育的規劃佈局、協調發展等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教育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條例要求,教育督導機構實施教育督導,可以行使下列職權:查閱、複製財務賬目和與督導事項有關的其他文件、資料;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説明;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開展調查;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對被督導單位或者其相關負責人給予獎懲的建議。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教育督導機構依法實施的教育督導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督學對責任區內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每5年至少實施一次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應當每3至5年實施一次綜合督導。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條例要求,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教育督導的機構還應當將督導報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備案。督導報告應當向社會公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條例要求,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條例要求,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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