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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認定見義勇為于法有據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10日 03: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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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緊見義勇為的範圍,把眾多“義士”排除在政府獎勵和扶助之外,固然能為地方政府節省一些經費開支,但對於世道人心的負面影響恐將遠遠超過省出的那幾個子兒。

  24歲的甘肅小夥劉文波近日在洛陽某浴場救助了兩位溺水女孩,自己卻不幸溺亡。劉文波的事跡感動了不少人,卻沒能感動河南省的一紙規程。依《河南省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人員保護辦法》,見義勇為的目的必須是維護社會治安,下水救人犧牲的劉文波就這樣被擋在了“見義勇為”的榮譽門外。

  公眾對此的第一反應,自然是指責河南的相關立法,在界定見義勇為時範圍太過狹窄。若要揣摩立法原意,這應該不是疏忽或錯漏,而是有意為之。且在河南之外,多個省、市都採用了類似規定。比如《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條例》,也將“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列為認定見義勇為的前置條件。

  收緊見義勇為的範圍,把眾多“義士”排除在政府獎勵和扶助之外,固然能為地方政府節省一些經費開支。但“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現實,對於世道人心的負面影響恐將遠遠超過省出的那幾個子兒。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還真不是哪個地方政府想省就能省的。

  有消息稱,河南官方也認識到了上述問題,放風説將於近期擴大見義勇為認定範圍。這當然是好事。在此之上呼籲全國人大儘快啟動有關見義勇為的統一立法,更是終極解決之道。我亦支持這樣的提議。明晰界定見義勇為,有助於解決各省之間對待見義勇為人員的差異,彌補因地域不同帶來的社會不公。

  但針對見義勇為的全國性立法,至少目前還沒有時間表。河南地方性立法的修訂,也僅僅停留在“放風”階段。對於劉文波及關心劉文波的社會公眾來説,如何評價劉的行為,是即時的、不容拖延的。其實認定劉文波捨己救人的行為性質,並非只有地方性立法一途。若將目光跳脫狹隘的“地方性事務論”,就不難發現支持認定劉文波下水救人係見義勇為的法律依據。

  如最高法2004年底公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三種情形下的見義勇為者可向受益人請求補償,其情形之一就是“沒有侵權人,例如為搶救落水兒童而獻身”。這等於直接承認了搶救落水者也屬見義勇為。

  再如,今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民政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這份意見也指出,“國家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不難看出,見義勇為的範圍並非限于社會治安領域,也包括下水救人等較為常見的社會現象。

  不管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還是國務院轉發的部門規章,都是適用於全國的,當然也適用於河南。也就是説,期待全國性統一立法和當下解決某一個案,本可以並行不悖。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琳

熱詞:

  • 劉文波
  • 見義勇為人員
  • 義士
  • 統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