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環保法修正案徵意見 “按日計罰”等建議未被採用

發佈時間:2012年09月04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日前公開徵求意見。《經濟參考報》記者9月3日獲悉,環保部建議稿裏“未完成限期整改企業按日計罰”“查封、扣押企業涉嫌違法資産”等條款並未出現在草案中。

  對此,全國人大書面解釋稱:“本次條文修改遵循的原則是,修改主要針對條件比較成熟、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現實中迫切需要修改、在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中 具 有 共 性 的 條文,……在本次條文修改中,有的部門提出增加行政管理體制和職責方面的要求,……對這些意見,現行環境保護法未涉及,並且國務院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之間意見分歧較大,建議進一步研究和實踐,通過適時修改有關法律或者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規來解決,因此,本次修改未採納這些意見。”

  根據此前環保部草擬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建議稿),“按日計罰”概念即排污企業無法按期實現環境監管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逾期1天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

  曾參與多部環保領域法律、規章制定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稱,《水污染防治法》初稿也曾列入“按日計罰”,但因為立法者擔心企業負擔過重而最終刪除。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條改為:“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並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在全國人大披露的草案稿第三十七條顯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對於上述改動,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原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汪紀戎建議,第三十七條,在“警告 ” 前 加 上 “ 查 封 、 扣 押 排 污 設備”。第四十條第5行“罰款”之前加上“按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佐書也表示,環境保護法于1979年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至今已有33年,在這33年中,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法律應當與時俱進。他建議,在修正案中加上“連續環境違法行為的按日計罰”。

  一位接近環保部決策層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圍繞是否賦予環保部門更多的行政執法權還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種聲音認為,《環境保護法》我國環保基本法,而非環保部門“一家之法”,不能有過強傾向性;另一種聲音認為,環保法實施30多年來,很大程度上不是法條本身的問題,而是執行力的問題,“如果環保部門的正當執法權無法得到充分行使,將失去與相關經濟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談判籌碼,難以在根本上解決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老大難問題”。

  “《環境保護法》肯定不能滯後於環保單項法,因此不修已經走不通了。但修法究竟要超前于現行環保法律法規體系到什麼程度,這取決於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環境形勢嚴峻性、環保技術和財政保障能力等眾多複雜因素。”曾參與《環境保護法》修訂前期工作的全國人大環資委原副主任委員、中國工程院院士錢易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

熱詞:

  • 環境保護法
  • 修正案
  • 環保法
  • 環境違法
  • 經濟參考報
  • 一家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