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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修改凸顯四大亮點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15: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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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7日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現行環保法是1989年通過實施的,從1995年八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到2012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全國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灣代表團、海南代表團提出修改環保法的議案78件,反映現行環保法是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制定的,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建議修改。

       汪光燾著重介紹了環保法修改的四個亮點:

       ——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落實政府和排污單位責任,是歷年代表議案中突出關注的問題,也是修改時增加的重要內容。近些年,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政人員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和不作為的監督缺乏法律規定是現行相關法律的共性問題。

       現行環保法關於政府責任僅有一條原則性規定,草案將其擴展增加為“監督檢查”一章,強化監督檢查措施,落實政府責任。內容包括政府對排污單位的監督、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以及發揮人大監督作用。同時,對應條文修改,草案完善了“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重點補充了依法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及其責任人和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

       關於發揮人大監督作用,政府定期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是實踐中促進和加強環保工作的一項行之有效的工作經驗。草案增加規定了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重大突發污染事件的,還應當專項報告,突出了人大常委會監督落實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

        ——修改總則,充分體現新時期對環保工作的指導思想。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重點是處理好經濟和社會發展與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關係。現行環保法第四條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顯然不符合時代要求。因此,草案順應時代要求,在總則中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依照《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確定的總體要求,將環境保護融入經濟社會發展。

       草案規定環境保護工作應當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制定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明確國家採取相應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健全生態補償機制,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完善環境管理基本制度,保護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和生態環境。草案補充完善了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跨行政區污染防治、總量控制等基本制度,完善了有關具體措施,增強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進一步明確企業責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草案從明確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和突發事件應對責任出發,相應完善了企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責任制度,銜接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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