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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學平委員建議:申請再審次數應限制為一次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9日 1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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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報訊 記者陳麗平 27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分組審議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龔學平委員建議,完善申請再審審查制度,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次數限制為一次。

  龔學平委員説,我們國家一共有四級法院,各級法院的功能定位不同,工作重心也有所差異。而目前民事訴訟法中申請再審審查的制度設計,卻與四級法院功能定位不相適應。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生效裁判存在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也就是説,申請再審審查是上提一級,加之當事人申請再審沒有次數的限制,從而導致大量申請再審的案件涌入到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從而使他們受理的案件數量激增,這樣不僅弱化了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審判監督指導的功能,也難以實現將糾紛化解在基層、矛盾解決在一線的目標。在這次修改草案中已經注意到了上述問題,草案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龔學平委員認為,草案這一規定以糾紛雙方是否是公民作為申請再審上提一級審查的判斷標準,欠缺合理性。因為,一是有違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原則;二是公民和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案件有的標的額很小,權利義務關係也比較清楚,沒有必要上提一級審查。

  為此,龔學平委員建議,修改申請再審案件全部上提一級審查的規定,但不宜以是否是公民之間的糾紛作為上提的標準。對於一些案件,如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案件等,都可以規定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同時,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次數限制為一次。鋻於當前民事訴訟法未對申請再審的次數作出限制,從而引發了當事人反復申請再審,不僅浪費司法資源,影響司法權威和法律權威,也不利於民事法律關係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在民訴法中應當規定當事人就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統一判決、裁定只能提起一次再審申請,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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