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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使用應遵循比例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1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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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人員在因公出國(境)、公務車購置及運行、公務招待過程中支出的財政經費。繼去年中央部門首次公佈“三公經費”後,今年7月19日後,中央部門第二次向社會公開了2011年度“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中央部門“三公經費”公開力度不斷加大

  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施行,該條例明確將財政預算、決算報告作為需要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2009年,國務院有關部門首次向社會主動公開了經全國人大批准的當年中央財政收入預算表等4張報表。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了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中央財政預算表12張,比2009年增加了8張預算表,涵蓋了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公開力度進一步加大。與此同時,中央財政預算公開的內容也更加細化。2010年公開的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細化為23“類”123“款”,比2009年增加了2“類”82“款”內容。據統計,2010年共有74家中央部門向社會公開了部門預算收支總表和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但遺憾的是,2010年中央部門公開預算並沒有涉及群眾普遍關注的“三公經費”情況。

  在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下,2011年3月,國務院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中央財政決算時,將中央級“三公經費”支出情況納入報告內容。2011年,中央各部門開始正式公佈“三公經費”使用情況。但是,2011年“三公經費”的公佈在給人們帶來欣喜的同時,由於是初次嘗試,許多不成熟的做法也廣為詬病。但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政府終於堅定地邁出了這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一步。

  2012年,在總結前一年公佈“三公經費”經驗的基礎上,中央各部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不僅公佈時間快,而且調整了公佈的內容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強了其通俗性和可讀性。

  “三公經費”公開體現了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尊重

  現代共和制國家都是建立在人民主權原則之上的,即國家的所有權力從終極意義上來説,都歸屬於人民,這就是所謂的“民主”。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體和政體都體現了我國是真正意義上的人民主權國家,這也就是我們常説的“人民當家作主”。既然人民當家作主,所有公職人員都是人民的公僕。人民通過制定憲法的方式賦予公共機構以權力,並通過選舉等方式産生公職人員,由他們具體行使公共權力。人民通過上述方式建立起與公職人員的委託代理關係。委託代理的事項範圍就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共機構的權力,而行為方式則是憲法和法律規定對公職人員行為的種種約束,比如各種程序制度。作為受託人或者代理人的公職人員應當在委託代理事項範圍內,恪盡職守,完成委託代理事項,而不應濫用這種委託代理權力,背離委託代理的初衷。人民有權要求作為受託人的公職人員定期述職或以其他方式彙報履職的情況。“三公經費”公開,體現了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尊重。

  “三公經費”實際上就是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即辦理委託代理事項過程中産生的費用。比如公務用車,實際上是為了辦理委託代理事項而在交通上的需要;公款接待和公款出國,則是為了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國內外人員維護人際關係、加強工作交流、提升自身履職能力的需要。所以,“三公經費”作為公職人員履職的必要手段,其使用應該接受委託人的監督。當“三公經費”的使用與辦理委託代理事項(履行公職)無關或背離委託初衷時,人民有權要求公職人員糾正,甚至可以撤銷委託(即對有過錯的公職人員進行免職、撤職甚至開除處理)。

熱詞:

  • 比例原則
  • 三公經費
  • 必要性原則
  • 三公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