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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曲靖致43死煤礦事故 19名責任人被移送司法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12: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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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28日電 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11.10”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調查報告。根據該報告,該起事故19名責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並採取強制措施。報告稱並建議責成雲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責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長岳躍生分別向雲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2011年11月10日6時19分,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發生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970萬元。經調查認定,雲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11?10”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移送司法機關並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員

  1.梁永輝,私莊煤礦出資人、法定代表人,師宗縣、曲靖市政協委員。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唐鵬超,受梁永輝委派管理私莊煤礦,為煤礦實際管理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張四興,私莊煤礦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依法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4.戚谷明,私莊煤礦安全副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5.孫石奎,私莊煤礦技術副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6.嚴繞良,私莊煤礦機電副礦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7.岳紅林,私莊煤礦班長。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2月2日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8.常正江,師宗縣煤炭工業局駐私莊煤礦安全監督員。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偵查,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9.王小斌,師宗縣煤炭工業局駐私莊煤礦安全監督員。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偵查,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0.劉正安,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大舍煤管所副所長。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偵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1.代正穩,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大舍煤管所副所長。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偵查,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2.曹國俊,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大舍煤管所所長。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偵查,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3.王石華,師宗縣煤炭工業局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大隊第三執法中隊中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偵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4.楊永志,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私莊煤礦的“挂片”領導。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偵查。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5.吳平生,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局長、縣煤礦安全執法大隊大隊長。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29日被立案偵查,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6.孫忠橋,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涉嫌玩忽職守罪,2011年11月14日被立案偵查,11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7.周俊林,師宗縣煤炭工業局局長、黨委副書記。放任私莊煤礦違法生産,涉嫌失職瀆職,且還涉嫌重大經濟問題,事故調查組建議曲靖市紀委監察局對其立案調查。2012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3月17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4月18日至19日法院開庭審理。

  18.申中,師宗縣政府常務副縣長、黨組副書記,分管煤炭等工作。放任私莊煤礦違法生産,涉嫌失職瀆職,且涉嫌重大經濟問題,事故調查組建議曲靖市紀委監察局對其立案調查。2012年1月9日被依法逮捕。4月13日檢察機關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19.王建忠,師宗縣委書記。不重視安全生産,工作失職,在全縣煤礦停産整頓、大部分未驗收復産的情況下,研究下達超出生産能力的煤炭生産考核指標;未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打擊煤礦違法生産行為不力;對縣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及有關職能部門幹部教育監督管理不力。收受私莊煤礦出資人、法定代表人梁永輝賄賂(已初步核實50萬元),放任其違法生産,另外還涉嫌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建議給予開除、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2年4月1日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以上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李全和,曲靖市煤炭工業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安全執法、安全許可管理、瓦斯聯網監控等工作。工作失職,督促、組織開展煤礦停産整頓、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對私莊煤礦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張勇,曲靖市煤炭工業局局長、黨委書記。工作失職,督促、組織開展煤礦停産整頓、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力,對私莊煤礦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3.李明,中共黨員,師宗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股長,負責採礦權登記發證等工作。工作失職,在對私莊煤礦採掘工程進度圖紙和採礦許可證延續申請材料審查時,未核驗材料的真實性,致使不能及時查處和制止其越界開採行為;沒有及時把私莊煤礦採礦許可證過期信息向相關單位通報,致使不能及時打擊其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姚顏紅,師宗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分管礦管股等,聯絡雄壁鎮國土分局工作。工作失職,沒有把私莊煤礦採礦許可證過期信息及執法文書向相關單位通報,對私莊煤礦在採礦許可證過期以後違法生産行為打擊不力,對私莊煤礦存在的越界開採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5.傅友文,師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黨組副書記。開展煤炭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不力,對私莊煤礦在採礦許可證過期以後違法生産行為打擊不力,對私莊煤礦存在的越界開採行為失察,對分管領導同志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李紅,中共黨員,曲靖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科長,負責對礦産資源開發管理監督檢查、採礦權登記發證等工作。未正確履行職責,未將私莊煤礦採礦許可證到期的信息及時向市國土資源局執法支隊通報,對師宗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未正確履行職責問題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楊友松,師宗縣公安局雄壁派出所副所長、黨支部書記,主持雄壁派出所全面工作。對私莊煤礦炸藥庫監督檢查不力,對民用爆炸物品審批把關不嚴,對該礦炸藥庫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行為監管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8.李霞,師宗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教導員,2011年1月起主持師宗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工作。向私莊煤礦批供民用爆炸物品審核把關不嚴,對該礦炸藥庫管理人員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9.滿家良,師宗縣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局長、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對師宗縣煤礦安全生産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不到位,組織開展“打非治違”、隱患排查治理等專項行動工作不力,對私莊煤礦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産及重大安全隱患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0.安興榮,師宗縣政府副縣長,分管商務局、煙草公司等部門,2011年4月22日由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檢查私莊煤礦停産整頓、隱患排查工作。對私莊煤礦在停産整頓期間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1.徐宏波,師宗縣政府縣長、縣委副書記。不重視安全生産,工作失職,在全縣煤礦停産整頓、大部分未驗收復産情況下,研究下達超出生産能力的煤炭生産考核指標;未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對上級關於煤礦安全生産方面的重大部署安排不了解、不掌握,組織打擊煤礦違法生産行為不力;多次違規收受縣煤炭工業局等部門以“獎金”名義送給的現金,對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2.張向明,曲靖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分管煤炭、安全生産、國土資源等工作。督促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産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不到位;督促落實煤礦停産整頓、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等工作不力;對分管的有關職能部門未正確履行職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3.張春碧,2011年8月任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副局長、支部委員,負責師宗縣煤礦安全執法監察工作。督促落實煤礦停産整頓、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不到位,對私莊煤礦存在的非法違法生産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建議責成雲南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責成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長岳躍生分別向雲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書面檢查。

  ——行政處罰建議

  私莊煤礦非法違法生産引發特別重大事故,且未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事故當班副礦長戚谷明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偽裝帶班下井。依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七條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第二十條,由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對私莊煤礦處以罰款500萬元。依據《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一條,對私莊煤礦礦長張四興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私莊煤礦在有關證照過期、暫扣期間,非法違法生産原煤6萬多噸,且存在越界生産行為,2011年1-10月該礦銷售原煤5.48萬噸,銷售收入1732萬元。依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産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五條、第十一條,責成曲靖市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

  責成雲南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及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吊銷私莊煤礦有關證照,由曲靖市人民政府依法對私莊煤礦實施關閉。

熱詞:

  • 師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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