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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數據評價系統擬統一 明確規定結果公開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8日 03: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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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人員在北京監測PM2.5數據(資料圖片)。本報記者范繼文攝

  環境監測數據評價系統擬統一

  改變不同部門公佈數據不同的負面影響

  本報訊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作關於環保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説:“環境監測制度是生態環境評價和保護的重要制度。較長時間以來,我國同一地區、同一流域不同部門公佈的環境質量數據不同,環境質量評價不一,有負面影響。”

  汪光燾表示,環境評價監測點的設置和監測數據是環境質量評價的依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是實現公眾參與的基礎。本草案通過規範制度來保障監測數據和環境質量評價的統一。

  對此,草案規定,國家建立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監測網絡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範,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環境質量監測點選擇位置不同,獲得的數據必然不一致。對此,草案明確,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設置。重點污染源排放監測站(點)設置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應當納入監測數據信息體系,作為評價環境質量的依據。

  草案強調,有關行業、專業環境質量監測站(點)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要求設置。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作為評價環境質量依據的,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環境監測工作,應當遵守國家監測規範。監測機構應當使用國家統一標準的監測設備,監測機構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明確規定,“監測數據依法公開”。

  PM2.5問題引發的社會話題,讓公眾開始關注我國環境監測制度。在首次上會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對於環境監測制度也進行了充分的修改。其中明確規定,我國將建立統一的監測網絡和監測數據信息體系。

  環境監測制度現狀

  環境監測缺乏統一規劃

  全國人大環保委認為,現行法律和國務院“三定”方案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環境監測職責職能均提出了要求。實踐中,環保部門與水利部門設置的環境監測點位(斷面)存在重復建設問題。

  同時,環境監測能力存在區域性、可共享性的特點。多年來,國家對環境監測網的建設和發展缺乏統籌的佈局和規劃,並未要求地方政府對環境監測工作進行規劃。各地環境監測工作能力發展差距大,各地環境監測站點重復建設的問題也非常嚴重。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不規範

  據了解,目前,環境監測方法和技術規範除國家標準外,各部門的監測技術規範均是各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制定並實施的行業標準(包括網絡設計、點位要求、評價技術、信息規範等);同時,監測分析方法缺項較多,特別是污染源監督監測、生態監測、現場快速監測以及很多有毒有害郵寄污染物的監測等尚沒有規範的監測分析方法。

  全國人大環保委表示,由於各部門監測技術規範不統一和確實,導致部門間的監測數據不可比較,甚至相互矛盾,給政府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更不利於政府和管理部門決策。此外,由於各監測機構目的的不同,使用的設備、儀器規格不一,採樣取樣點位、斷面不一致,分析過程中參照的標準規範各取所取,有的按照國家規範和標準方法分析監測數據、有的按照行業規範和標準方法分析監測數據、有的參照國外規範和標準方法分析監測數據,造成了監測數據不一致。

  監測信息發佈不一致

  由於缺乏統一的規劃設計,加上數據壁壘,導致監測信息和監測數據共享程度低,信息發佈渠道過多。政府部門以及某些社會檢測機構各自發佈環境監測信息,導致環境監測信息互相矛盾,有時信息內容相同而評價結論相悖,既不利於管理決策,也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甚至影響經濟貿易和社會穩定,給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帶來了極大困擾。

  監測數據缺乏有效保障

  環境監測質控管理體系不健全,各地對監測數據的質量控制能力不均衡,監測數據質量缺乏有效保障。環境監測點位設施布設隨意性大,易對環境監測數據造成影響,自動環境監測儀器數據質量較不穩定,不能有效滿足環境管理工作需求。

  事故應急制度

  突發污染事故後應立即評估環境損失

  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突發事件應對的責任,汪光燾表示,環境污染事件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之一。為此,草案增加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條款,並針對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責任和防治次生災害作了銜接性規定。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環境污染風險控制,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方案。

  草案對於各方的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首先,政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當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損害。

  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應急方案。因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

  其他規定

  禁止將含有重金屬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

  汪光燾在作説明時表示,為推動解決資源開發利用中的環境破壞、農村環境污染、城市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不足等問題,在現行環境保護法有關條款規定基礎上,草案完善了保護環境的具體措施。

  草案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堅持合理開發水資源、土地資源和礦産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依法制定並實施植被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的方案,引進外來物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草案明確了通過財政預算支持農村環境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産者科學種植和養殖,合理施用肥料、農藥及處置農業廢棄物等,防止農業源污染環境。禁止將含有重金屬及其他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施入農田。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歷史遺留的農村工礦污染治理,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此外,草案要求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城市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

  本報記者孫乾實習生郭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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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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