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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總結正反兩方面經驗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27日 1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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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立國家農技推廣機構公益性定位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改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雲龍今天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代表全國人大農委作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他表示,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內容,是總結正反兩方面經驗得出的結論。

  王雲龍介紹,農業技術推廣法自1993年7月施行以來,對於促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和現代農業的發展,現行農業技術推廣法的一些規定已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急需作出修改。一是農業技術推廣主體和職責發生了變化,需要確立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公益性定位,對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推廣進行分類管理。二是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運行機制需要規範,以解決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專業人員流失、人員老化、推廣能力不強等問題。三是農業技術推廣投入不足,農業技術推廣基礎設施建設和工作條件落後,縣以下的工作經費嚴重缺乏,需要完善農業技術推廣的投入保障機制。四是多元化農業技術推廣組織逐漸成為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需要政策引導和扶持。五是一些地方農業技術推廣隊伍中非專業人員佔比過高,需要對推廣人員的資質要求作出規範。另外,現行農業技術推廣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內容較少,對違法行為的處理剛性不強,需要充實。

  王雲龍説,為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農業技術推廣法執法檢查報告關於儘快修改農業技術推廣法的要求,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立法計劃,全國人大農委會同有關方面,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草案。

  草案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公共服務機構,其公益性職責是:關鍵農業技術的推廣、動植物疫病及農業災害預防、農産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農業資源與環境監測、水資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術服務、農業公共信息和培訓教育服務等。

  確立農技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基於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格局,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確立了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

  據介紹,隨著現代農業的不斷發展,各類農業技術推廣組織在農業生産服務方面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重點承擔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發揮人才優勢,積極參與農業技術推廣並承擔部分公益性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形成“一主多元”格局。

  為此,草案規定,確立農業技術推廣的分類管理原則,實行公益性推廣和經營性推廣分類管理;構建多元化的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實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與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群眾性科技組織、農民技術人員等相結合的推廣體系。

  可設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了可設立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規定。

  據介紹,基層的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過去是按鄉鎮設立的。近些年,隨著各地交通、信息等條件的改善,為了便於集中力量和管理,一些地方進行了按照區域設立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探索。

  按照中央2009年1號文件提出的3年內在全國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等公共服務機構的要求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現實情況,草案規定,根據科學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則以及縣域農業特色、森林資源、水系和水利設施分佈等情況,因地制宜設置縣、鄉級或區域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

  同時,草案規定,完善鄉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管理體制,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基層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80%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縣、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80%。

  草案規範了人員編制和結構比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編制,保證公益性職責的履行;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崗位設置以專業技術崗位為主,縣、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崗位不低於崗位總量的80%,其他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低於70%。

  草案還規範了農業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規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符合崗位職責要求;新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有關專業學歷,並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水平考核;對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和國家確定的連片特困地區新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以放寬至中專以上學歷;為妥善解決新、舊制度的銜接問題,對於現有人員中未達到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確定過渡辦法。

  明確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地位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多元化推廣服務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據介紹,面對農民多層次、多領域的科技服務需求,農業技術推廣已由政府主導的單一方式向多元化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等組織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為此,草案在“一主多元”推廣體系中,增加了“農業專業合作社、涉農企業”;規定鼓勵農場、林場、牧場、漁場、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農業科技示範園區面向社會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引導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成為公益性農業技術推廣的重要力量;鼓勵和支持發展各類群眾性科技組織,發揮其在農業技術推廣中的作用。

  國家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服務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對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作出了規範。

  草案規定,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外,其他單位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諮詢和技術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償服務,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不再從事經營性推廣服務。

  草案規定,國家鼓勵農業技術推廣單位和科技人員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傳播手段,創新推廣方式方法,提高推廣效率;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産經營組織推廣的農業技術,必須在推廣地區經過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和安全性。

  將逐年增加農業技術推廣資金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為解決農業技術推廣投入不足、保障能力不強問題,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五項具體保障措施。

  這五項措施包括:一是建立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內應當保障用於農業技術推廣的資金,並按規定使該資金逐年增長。有關規定是指農業法及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文件。二是保障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縣、鄉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工作經費根據當地服務規模和績效確定,由各級財政共同承擔;中央財政對重大農業技術推廣給予補助。三是保障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條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獲得必需的試驗示範場所、辦公場所、推廣和培訓設施設備等工作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試驗示範場所、生産資料和其他財産不受侵害。四是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科技人員到基層從事農業技術推廣。五是各級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對各類經營性組織或個人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國家在稅收、信貸等方面給予優惠。

  明確農業技術推廣的法律責任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記者張媛 為明確農業技術推廣的有關法律責任,農業技術推廣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章,作為第五章。

  草案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責任,對違法者依法給予處分;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業技術推廣義務的責任,對違法者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或依法給予處分;追究截留或者挪用農業技術推廣資金的責任,對違法者責令限期歸還、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追究侵害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財産的責任,對違法者要求賠償、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農業技術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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